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 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 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条 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 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 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 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 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 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 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 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 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 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 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 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 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