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1日

    第二十七条 因局扇司机、测气员、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脱岗或未经测气员检查同意私自排放瓦斯的,追查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顶板垮冒、运料刮坏风筒或矿车掉道、放炮、改棚、巷修等工作造成电缆“打炮”、漏电而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安设局扇司机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迎头班长行政降一级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机电检修质量问题,出故障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
综合防尘
    第三十一条 对不正常使用移架喷雾的每次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头的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三十三条 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控制阀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 对损坏移架喷雾装置及其它零部件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时安装、使用综合防尘设施,分管范围巷道内有煤尘积聚的,掘进工作面贯通后不及时回收隔爆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50-500元罚款。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橇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章 防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损坏或丢失防突作业牌及防突作业牌板、压风自救器披肩、手把、减压阀,给予施工单位或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防突员未按调度所通知时间预测检验,影响进尺或防突记录牌板未及时填写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突出区域采掘面,施工单位使用风稿或不及时施工压风自救躲避硐室或压风自救不及时挪移、安装和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 高沼气及突出区域采掘面未设专职瓦检员,给通风区值班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高突采掘怖放炮时,未执行停电、撤人、验电、汇报制度的或放炮位置来设在进风流反向风门外或人员未撤至避难硐室内放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抽排区施工超前卸压或抽放钻孔时,现场跟班干部、迎头钻孔验收人员因钻孔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行政下浮级以上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出区域施工单位超尺超掘,给予跟班班队长下浮级以上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防突员在预测、检验过程中不测就报、测大报小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降级以上处理。
    第十章 调度管理
    第四十七条 调度员对井下汇报的情况,不按规定认真及时记录、汇报、开衡处理的,给予当班调度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二章 放炮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不按规定装炮、放炮、验炮及瞎炮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50-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发现雷管丢或生产单位发现残胆不移交放炮员,采掘面装空心炮,反向装炮及放糊炮者,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理。
    第五十条 多头放炮警戒未按规定安设、撤除,给予责任人和迎头班队长行政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放炮、验炮和瞎炮处理而造成放炮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二条 将炮把交给他人放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私自放炮的,给予放炮员和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并分别给予当班施工班队跟班干部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毁坏药箱,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强行擅闯警戒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发现警戒人擅自离岗、睡觉或未按措施规定安设“人、牌、网”三警戒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安全监测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 不按规定要求挪移探头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监控设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损坏监控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施工负责人或跟班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历处理,并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 洒水造成监控探头出现假值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电缆吊挂缠绕、拖地、探头吊挂不规范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50-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降职、开除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拆除监控装置的;
(2)私自调动监控探头值的;
(3)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
(4)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
(5)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通风区、调度所同意的。
    第六十一条 监测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故障的;不按规定要求调校、维护设施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处理。
    第六十二条 监控中心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重点日报、重点头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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