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层中掘进巷道与其他掘进巷道相贯通时,为防止冒落、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贯通前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和通风部门。
(2)生产和通风部门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3)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小于5m。
2、贯通时。
(1)必须有通防专业管理人员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2)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是否超限,发现脱节或超限必须立即处理。
(3)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生产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确认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面装药放炮。
(4)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
(5)坚持"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前后,放炮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层、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人员撤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道,其中一个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7)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道时,施工单位距透窝点10米时,必须实行边探边掘,先在巷道上部打探孔,然后在巷道中、下部打孔,探孔深度综机2.5米,炮掘为2米,每次掘进前必须对探孔内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当探孔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时,方可开机或爆破掘进,但每次进尺不得超过1.6米或1.0米。
距透窝点5米时,应立即通知救护队及通防部门,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并对探孔内气体情况进行检查。若通过探孔测得透窝点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正常掘进。若测得探孔内透窝点处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应采用压风排气,将压风管路接通上部钻孔,利用下部探孔进行排气,直至确认透点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用镐刨透。
当最后一次探孔打透时,不得拔钻,必须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进行才能拔钻。
所有进入掘进工作面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及流动电钳、爆破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巷道透窝时,应在巷道中下部风袋出口侧先透一小洞,然后检查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并确保气体稳定无变化时,方可继续施工,进行全断面透窝。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贯通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通防调度矿调度室汇报现场透窝情况。
3、其他
贯通措施应有通风队、施工单位、开拓科、通防科、救护队、调度室、工程技术人员和矿安全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并签字。
贯通措施由通防科、安监处负责监督实施。
贯通措施必须附有贯通时通风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