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连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5日

采掘连队要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在安全生产经理和安全生产职能部室的领导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安全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职能部室的领导下,按照下达的生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
第2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制订生产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产效率。
第4条 积极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5条 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分析事故,严反“三违”,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处罚,给予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采掘连队队长作为本采掘连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连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连队范围内的下列行为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连带处罚、降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能及时按照生产计划及有关规定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存在“三违”现象的;
(四)在采掘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五)为及时组织进行安全学习,开展连队 ,或未要求好班组 的;
(六)为及时发现、整改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
(七)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的;
(八)采掘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
(九)分管的班组不能协调工作的;
(十)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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