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
MT/ 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
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
3 基本要求
3.1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 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 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3 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 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5 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
3.6 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 T 989的有关规定。
3.7 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4 巷道与配风
4.1 巷道
4.1.1 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 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4. 1.2 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于300 mm。
4.1.3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应设置一个人员躲避峒室。
4.1.4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
4.1.5 在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人员躲避调室、车辆躲避铜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各类标志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4.1.6 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
4.2 配风
行驶车辆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于4 m3/min·kw。
5 车辆的使用
5.1 使用前的检查
5.1.1 车辆外观应完好,无开焊、开裂、变形等。灭火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附件配置齐全,状态良好。
5.1.2 显示仪表齐全,工作稳定、显示准确。
5.1.3 车辆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照明、信号等应满足要求。
5.1.4 车辆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温升和尾气排放。
5.1.5 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
5.1.6 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
5.1.7 各管路连接可靠,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
5.2 驾驶人员
5.2.1 驾驶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5.2.2 驾驶员应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3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5.2.4 驾驶员应按下井人员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5.2.5 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5.3 运输
5.3.1 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5.3.2 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应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5.3.3 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5.3.4 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5.3.5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运送路线不应有任河车辆和人员作业。
5.3.6 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紧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