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工区必须针对本区实际制定支护管理制度,要求对支护点认真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并进行备案(特项工程须报矿安全生产部获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确认必须遵行《大红山铜矿顶板管理安全确认规定》、《大红山铜矿现场管理问责制实施办法》之规定。
第十七条 浅采盘区的设计必须经矿及公司审查通过,现场经生产技术部进行现场交底,下达回采通知,同时由安全生产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下达核准通知单后方可组织进入正式的回采作业。
第十八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进行充填,严格按充填密闭设计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大红山铜矿充填作业相关管理要求,加强现场巡检工作,确保充填安全。
第十九条 进入采空区周边、采空区内测量、检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同意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盘区暴露面积,条柱、间壁柱的规格达到可研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回采顺序,严禁打乱正常的回采顺序组织生产,以确保正常的持续衔接和采区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采空区及地压活动影响区域岩移观测,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巷道掘进采取一次成巷,尽可能采用光面爆破技术进行工程的施工。若因现场情况需采取二次成巷施工方法进巷道掘进时,作业迎头只能超前压顶一个循环,禁止迎头凿岩与压顶作业同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支护措施必须充分体现及时性、有效性,支护方式合理可行,并根据矿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相关规定及时审报计划。
第二十五条 井巷及其支护方式应符合GB 16423-2006的规定,实施支护作业过程中须做好相关隐蔽记录。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加强个体防护,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 现场施工组织应遵行“四强”组织原则,尽量缩短顶板暴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施工顺序,加强工程质量,避免超欠挖,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工区、施工单位必须对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实施封闭,并挂设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报废的井巷、长期不用的井巷必须进行封闭,并挂设明显的标志。长期不用的巷道要恢复使用必须经矿安全、技术部门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井巷报废必须符合程序要求,即工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核实认可,安全生产部门现场确认,报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核准,采取有效封闭等措施,做好隐蔽记录等要求。
第四章 顶帮、采空区管理业务保安职责与要求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顶帮、采空区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业务保安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井巷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构造因素,主要坑道避开断层带和破碎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检查落实《大红山铜矿开工通知单制度》,控制施工顺序。
第三十五条 认真组织工程设计(包括支护设计)技术交底,交底内容符合《玉溪矿业公司技术条例》,交底有完整记录并有参加人员的签名,并随图件资料共同存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回采顺序研究与控制,确保合理的采掘供充顺序。
第三十七条 加强回采工艺研究,不断完善盘区结构尺寸参数,合理留设矿柱。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巷道用途、运行设备及安全系数等要求,结合施工设备状况,严格控制设计断面规格,尽可能保持合理的断面尺寸。
第三十九条 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与推广,不断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本质化安全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加强顶板监测技术研究,及时预测和分析地压活动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加强每季充一次的充填状况评估,划定危险区域,定期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定期制定顶帮、采空区防范措施,并加强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认知防范措施要求。
第四十一条 工区严格贯彻现场确认制、现场管理问责制,确保作业现场达到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严格工程施工管理,贯彻执行《大红山铜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支护验收标准,严格把关。
第四十五条 党工团部门加强“三违”抽查力度,及时下发整改要求,并有记录备案。
第五章 安全投入保障措施要求
第四十六条 矿山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提取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在顶帮、采空区管理方面的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
第四十七条 各工区、施工单位现场顶帮、采空区安全管理的投入必须及时、到位,主要包括支护投入、临时性支撑的板子、园木等。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因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查负责。
第四十九条 矿山鼓励顶帮、采空区方面的科技项目研究、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等创新创效工作,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条 各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矿安委会分析处理,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大红山铜矿顶帮、采空区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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