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使全矿员工恪尽职守,层层抓好安全生产,建立起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 矿领导及管理人员,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地履行职责,严格地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矿长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矿长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一通三防”工作,解决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工作的实施,负责组织定期的“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管理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一通三防”人员对所在岗位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工人对所在岗位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五条 每旬由矿长负责组织安全现场办公并主持安全办公会议;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各班必须实行每班班前会制度。
第六条 必须认真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员按隐患危险程度,规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复查人,并抓落实;日常巡查的隐患,原则上由谁负责检查由谁跟踪落实。现场发现的隐患,处理隐患所需时间在4小时内的由班长负责,8小时内的由安全员负责,8小时以上的由矿长负责(矿长不在由副矿长负责)。
第七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的八项权利,即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劳动保护权;
、培训权。
第八条 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天数,对安全工作实行24小时负责制,严格执行矿井值班制度。
第九条 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狠抓基础工作,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搞好工程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安全设施,加强教育培训,积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条 本责任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