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
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
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业危害
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
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履行《职业病
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业危害
防治责任制
第八条 董事长职责
(一)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
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
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公司的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
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
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 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 是公司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
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
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 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四) 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 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危害
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六) 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
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 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八) 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
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九) 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十) 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工会主席职责
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
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生产管理部的职责
一) 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
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三)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
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管理部
一)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二)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
(五)通风处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职工总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六)负责管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
(七)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条 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编制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 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 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 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编制内容: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 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 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 职业卫生宣传。
(六) 职业卫生培训。
(七) 员工健康监护。
(八) 职业病人诊疗。
(九)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
(一)公司安监局结合每季度组织的本安体系检查考核常态工作,同步安排专人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出专项检查考核报告和奖罚通报。
(二)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并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