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9日

        (四)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五) 建立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依法使用员工体检档案。
        (六) 按照在岗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根据本单位实际从事岗位工作的需要,可进行复检。
        (七) 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职业健康体检
        第五条  体检机构:**公司总医院体检中心
        第六条  健康检查的范围:**公司和****分公司在册员工。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检查周期
        (一) 就业前健康检查
        凡进入我公司将要上岗的新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新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必须有专人组织、陪同到总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医务人员要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二) 在岗员工体检
        **公司和***分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定期常规健康检查周期为两年一次。
        1、从事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在常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项目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元,员工在限定的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
        3、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和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体检时间的安排。员工自接到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4、对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者,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及时调整原工作岗位。
        5、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三) 离岗员工体检
        1、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在常规健康体检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每三年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    元,员工在限定的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3、居住  **市外的退养员工,经单位同意后,办理了异地医疗保险的员工,在单位安排健康体检时间间隔内可在异地所在地有一定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本人把体检报告单、医药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单位退管科,经单位退管科、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定期审核后,可按公司体检费用标准*****元内据实报销,超出费用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4、公司退养员工必须服从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时间的安排,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规定时间以外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不予报销检查费用。
        5、公司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离岗后, 按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健康检查周期为三年一次。
        6、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因退养、退休、调出本公司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组织、陪同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避免个人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检查结果的建档备查工作。
        7、公司员工离岗后,因本人原因在外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因素岗位的,由此引发的职业健康危害与公司无关。
        (四) 妇女病健康普查
        公司女员工参加常规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还将进行妇女病健康检查,其妇女病健康检查的项目、费用在确定的标准内据实核增。
        (上述具体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总医院制定单位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时间安排表,各单位根据公司计划安排,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可采取集中和随机相结合等、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单位员工健康体检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记录好体检通知单发放给本人的时间和签收记录,严禁私自扣留员工体检通知单。因单位私自扣留员工体检通知单造成员工视为放弃职业健康检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条  总医院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档案方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总医院、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保守员工个人信息秘密。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费用,由公司专项经费支付,职业健康管理专项经费的归集和使用由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结算由总医院根据各单位实际检查人数及检查发生费用情况,提供费用明细及结算金额,由各单位签字确认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按月结算。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考核,考核要与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挂钩,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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