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失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20日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一、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 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 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 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 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 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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