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7日

1、矿井地质精查报告,必需经省经贸委煤炭管理处审批方可有效,矿井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及其补充勘探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2、申请储量核减的报告,注销、转出储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矿地测部门主办,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按规定程序报审。
3、矿井各类煤柱不得任意更改,若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时,由地测科提出资料,按规定程序报批。
4、采区地质说明书,矿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作为采区设计依据。掘进和回采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为生产和施工的依据。
5、防治水设计方案,由矿地测科负责编制,经总工程师审批,需报集团公司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6、接近井下老巷及老空区的巷及巷道贯通,要由地测部门提出地质、测量资料,报矿总工程师。重大贯通设计说明书报集团公司审批。
7、矿井地测图纸需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有效。
8、土地征购的测量资料,需经分管矿长批准,然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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