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7日

        第16条 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
        (一) 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煤层露头风化带;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河水淹区临近地带;
        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倒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7、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8、相邻矿井分界处。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生产技术部地测部门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第17条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盘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盘区正常涌水量。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盘区水泵及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6、地质测量部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开生产头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18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测部门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生产技术部根据预报通知书提前安排施工队组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防事业部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各开掘队组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测部门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标准水仓的规格设计和施工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
        5、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
        第19条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产技术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动力物资保障部部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综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严格履行移交验收手续,相关业务部室及队组要在移交单上签字。采煤事业部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再掘打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及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
        2、采煤事业部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3、综采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
        4地测部门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综采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20条 地测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21条 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22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23条 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24条 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层顶板水防治
        第25条 地测部门要查明主采煤层上部各砂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松散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第26条 地测部门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
        第27条 地测部门要积极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层顶板富水性,有针对性对富水区进行探放水。对煤层上部含水量较大的含水层,采用向10煤层顶板打探眼(或锚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导、排放、配备合理排水设备等措施。
        第七章 煤层底板水害防治
        第28条 生产技术部依据矿井防治水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各项防治水工程。
        第29条 地测部门负责指导采煤事业部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39条 地测部门采用地面三维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并采用地面瞬变电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的含水性及导水性。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及注浆处理。
        第31条 地测部门牵头,积极开展矿井水文观测,逐步建立、完善矿井水文长观孔动态监测系统及井下水位、水压自动观测系统。
        第32条 地测部门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指挥中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
        第八章 采空区积水防治
        第33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34条 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过程中的老塘、废巷、盲硐等容易积水空间的测量、调查、登记、填绘等工作,并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圈出积水线,同时绘出探水(警戒)线。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时必须超前探水。
        第35条 地测部门牵头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九章  其   它
        第36条 地测部门要定期开展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其是班组长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岗的工人,教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37条 牵头每月开展一次防治水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对所查问题进行处理,并限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38条 地测部门牵头每月进行1-2次防治水检查。
        第39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灾害预防处理和计划》准备好各种抢险物资,派专人管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供应。矿井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时,执行《矿井井下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40条 考核与奖惩
        1、防治水办公室每季对各相关单位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对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检查实行百分制,各小项不出现负分,低于85分不给予奖励。
        3、每季度一检查一排名,排名按业务部室和井下区队分开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对井下部室及区队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4、地测防治水费用专款专用,各类罚款建立专门台帐。
        第41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d、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加强水害监控,彻底治理水害隐患,特编制本制度。
        1、成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  长:矿总工程师
        副组长:地测副总
        组  员:地质防治水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防治水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及资料收集。
        2、工作要求
        每月下旬必须完成对全矿井的水害隐患排查。
        排查地点:全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采掘头面、出水地点及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水仓、水沟及雨季防洪设施等。
        排查内容:影响生产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实施过程、探放水结果、排水设备及排水管路完好情况、出水地点注浆效果、涌水情况及水沟畅通状况等。
        防治水隐患排查可以与每月下旬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同时进行,由治理小组组长根据矿井当期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每个地点安排一名专业负责人,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排查。
        防治水隐患排查时,需要按照上级制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去逐项检查,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矿总工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内业资料管理,对整个过程要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规范(包括检查人员签字、人员分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情况等做详细记录)。
        6、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专项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7、防治水部门要超前做好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生产的区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8、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点防治水区域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防治水隐患排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落实的,给予相关负责人“三违”处罚。
        9、小组成员要认真对待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无水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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