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7日

 (一)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安全、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四)矿长应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五)审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
   (六)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七)工程分包、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结算时或承包兑现时必须有安技部门的签字。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煤矿报告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十)负责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工种队、班组、合格分承包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年度、季度、月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惩兑现。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