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和强化矿井探放水管理工作,构建探放水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防止和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依据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第三条 矿井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情况。
第四条 采掘前,地测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圈定构造分布情况。
第五条 三维地震勘探完毕后,地测部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地面瞬变电磁勘探等电法手段圈定和查明含水层分布情况和富水性分布范围。
第六条 地测部根据成果报告,及时修编地测图件,编写地质说明书,及时编制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指导安全生产。
第七条 地测部根据物探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认真实施井下钻探工程。
第八条 回采和掘进工作面设计时,生产部向地测部提交编写地质说明书委托书,地测部按委托书要求在充分分析地面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向生产部门提交地质“三书“。
第九条 生产部门根据地质说明书,对回采和掘进工作面进行优化布置和设计。
第十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时,地测部探放队利用井下电法进行超前探测,查明巷道迎头前方富水情况,并及时向生产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交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前,由地测部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工作面探放水设计。
第十二条 探放队根据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编制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探放水工作。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圈出后,地测部选择适合本区的物探等方法对工作面含水层(体)赋水性进行探测,对圈定的含水异常体进行钻探放水,消除隐患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地测部根据物探结果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措施应包括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探放队根据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探放水工作。
第三章 现场验收规定
第十六条 每月月初,地测部根据井下衔接要求,安排当月探放水工程。
第十七条 探放水作业前,生产部、机电部必须安排队伍形成探放水设计中所规定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应达到防治水措施或探放水措施规定的排水能力,并保证设备完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探放水过程中,探放水人员在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包括钻孔数量、深度、角度、孔深和孔内情况等。
第十九条 探放水结束后,探放水人员及时悬挂探放水标志,并及时填写“探放水钻孔记录本”和“探放水牌板”,由安监部门验收确认后,向施工队组进行交底。同时向探放队值班室汇报(电话3605378或73116)。
第二十条 探放队值班人员应到地测部办理“探放水准掘(或准采)通知单”。 通知单应向安监部下发一份,以便安排安检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探放水原始记录本、探放水准掘通知单、探放水牌板必须经探放队探放人员、作业队组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安检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探水孔施工必须严格按本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执行,特殊情况及时汇报至调度室和地测部。
第二十三条 施工队组必须严格按“探放水准掘(或准采)通知单”掘进,严禁超掘。每班安检员负责现场监督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