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防科
1、因通风设施不完善,井下通风设备运行不正常造成的瓦斯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2、因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的瓦斯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3、放炮事故,主要承包单位为通防科,次要责任部门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4、工作面因内因火灾引起的中毒事件或其它情况下发生的内因火灾引起的中毒事故,承包单位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5、临时停风巷道未设栅栏、揭示警标,发生瓦斯窒息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为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承包部门为通防科,次要责任部门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停风巷道超过24小时未封闭发生瓦斯窒息事故,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6、瓦斯爆炸(燃烧)事故,主要承包部门为通防科,次要承包部门为引爆火源责任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因破坏、移动通风设施,造成瓦斯事故,由责任人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要承包部门,引爆火源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为次要承包部门。
7、凡因安装、检修、维护、修理、搬运、拆除瓦斯抽放管路、设备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8、打瓦斯释放孔、抽放孔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主要承包部门通防科,次要责任部门为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
9、因抽放设施不完善、抽放设备运行不正常造成的瓦斯事故,责任单位为抽探队,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10、未进行预测预报、预测预报错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部门为通防科。未按规定采取防突安全措施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主要承包部门,次要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11、防突措施落实不力,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通防科各承担二分之一承包责任。
12、因防尘设施不完善或不齐全造成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队,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13、煤尘爆炸事故,主要承包单位为通防科,次要承包部门为引爆火源责任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五)地面后勤
地面后勤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承包部门为地面后勤部门负责。
(六)其它
1、矿井临时安排的一切工作,责任单位为施工队,承包部门为施工队主管理部门。
2、巷道回收时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部门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
3、溜煤眼安全防护不完好或进入溜煤眼内作业发生事故,事故责任人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4、在皮带、溜子上违章运料造成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为承包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5、私自越过栅栏、打开密闭进入停风巷道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6、借用人员施工整个工程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为被借单位,借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借用其他单位人员配合工作时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借用单位,借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主要承包部门,被借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次要承包部门。系统借用人员施工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部门为借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九)凡超出以上范围的事故,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责任单位和承包部门:
1、因事故责任人违章造成的事故,责任人单位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2、因施工单位违章造成的,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3、一方与另一方共同违章造成事故,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承包责任,双方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4、因设备配件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事故,由使用单位和供销科各承担二分之一承包责任,责任部门为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供应科。
5、经分析找不到责任人的事故由相关单位及业务部门共同分担承包责任。
6、其他未定事项,按分析会意见、公司或上级有关规定划分承包责任。
(十)除采掘工程和单项工程外,按照工程承包划分标准,划分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承包责任。
三、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向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包部门组织安监科、企业管理科及调度室对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进行全面验收。
采掘工程每月至少验收两次。
四、罚则
(一)承担主要承包责任单位,承担罚款的70%,次要承包责任单位,承担罚款的30%,对承包部门按事故罚款的5%处罚。
(二)按照承包责任划分,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除和承包单位和承包部门挂钩外,按照承包部门应承担责任的20%与业务科室挂钩。
(三)按照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罚款的3%、2%、1%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业务科室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