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钻探、注浆停止作业补充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2日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提升井下钻探、注浆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对井下钻探、注浆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停止作业处理。
一、无设计、无措施及未按规定审批组织施工的。
二、未按设计施工的。
三、未持证上岗的。
四、安全退路不畅通;施工现场支护不完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探放水地点及其附近未安设专用电话。
六、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七、水文地质钻孔孔口管耐压试验未达到设计要求继续施工的;水压大于1.5Mpa无防喷、反压装置;底板注浆改造钻孔见灰岩前未进行二次复注试压的。
八、水文孔施工现场无钻孔放样测点和标注、没有合格的测量校检器具。
九、钻探注浆现场没有施工牌板,无施工记录的;未安装注浆压力表施工的。
    十、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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