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各井工矿的具体实际,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矿井通风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特制定本标准与考核办法。
第二条 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讽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第三条 检查评定内容:
一、通风系统;
二、局部通风;
三、瓦斯管理;
四、井下爆破管理;
五、通风安全监控;
六、防治自然发火;
七、综合防尘;
八、通风设施;
九、瓦斯抽放;
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十一、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定单位和检查评级办法:
1、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2、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5分及以上为特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85分及以上为二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3、检查大项中,最低得分项为通风专业的定级分。
4、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平均得分为基础,报集团公司验收,以集团公司验收分为定级分。
5、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它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6、在同一等级中,以11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凡进行瓦斯抽放、实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每有一项,在上述平均分中加2分后再排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