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石门揭煤发生突出,防止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兴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辖区内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高瓦斯矿井揭开突出煤层的作业,适用本细则。其它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条  揭开突出危险煤层全过程,是指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全过程,包括编制设计、制订措施、措施落实、协调指挥等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矿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条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按照煤层赋存条件严格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基本概况(巷道布置、 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瓦斯情况 、通风系统)、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做到不消突不揭煤。
    第六条 突出煤层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发现消突评判指标超标、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石门揭煤工作,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石门揭煤工作。
    第二章 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
    第一节 突出煤层层位控制
    第七条  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在石门工作面距离煤层法向距离20m前,编制临近煤层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掘进队(区)执行,同时交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第八条 石门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第九条  控制煤层层位的地质钻孔由地测部门设计,报公司(矿)总工程师审批。矿瓦斯研究室严格按照审批的石门地质探孔设计进行钻孔施工。地质探孔要求: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第十条  施工地质钻孔期间,地测部门必须派地质人员现场跟班,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必须由施工人员和地质人员签字。瓦斯研究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的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并形成技术资料,由检测人员签字,并报通风副总工程师、主管和公司(矿)总工程师签字。
    第十一条  地测部门根据地质探孔施工记录编制钻探成果图、填写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钻探成果图交矿井瓦斯研究室,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分别送矿瓦斯研究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掘进队(区)。掘进队按照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负责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停掘。
    第二节 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
    第十二条  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时间为地质孔竣工后、距煤层法向距离7m之前,由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编制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作业规程、地质钻探成果图、地质说明书。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准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钻探成果;
    (三)揭煤区域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四)石门揭煤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
    (六)揭煤工作面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七)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的设计;
    (八)石门揭煤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石门揭煤的施工组织措施;
    (十)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地质、安全、采矿、机电等副总工程师和瓦斯研究室、通风、地质、安全、生产、机电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进行初审,并拟文上报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区域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十四条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
    第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之前,应当至少打二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穿层钻孔实测煤层瓦斯压力或者取煤样测定瓦斯含量。
    第十六条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三条执行。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指标以外的其他情况或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 突出危险区 
    第十七条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由瓦斯研究室负责,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石门揭煤过程中不论区域预测结果如何,都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八条  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矿井可以研究开采保护层作为石门揭煤的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第二十条  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穿层钻孔设计、施工由瓦斯研究室负责,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穿层钻孔的验收由矿总工程师落实人员负责,并建立钻孔验收台帐。
    第二十一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第二十二条 瓦斯研究室负责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不得小于30%,预抽时间应保证能够达到防突效果,一般不应小于6个月。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二十三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在进行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不得采用单一指标作为评判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由瓦斯研究室负责,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 m位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其评判指标按第十六条执行,当判定为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时,抽采达标,否则重新设计,补孔继续抽放,直到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小于临界值。
    第二十六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1、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如下:用直径75mm的钻头至少布置3个钻孔,其中石门中央、石门上部至少布置1个钻孔,向上的钻孔终孔位置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且所有检验孔都必须位于相邻4个措施孔的对角线交点位置;当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改用直径42mm的钻杆继续钻进,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图必须在防突专项设计中说明)
    2、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
    指标 K1(ml/g·min1/2) Δh2 (Pa)  
    干煤样 0.5 200  
    湿煤样 0.4 160  
    当石门工作面效果检验时K1值或Δh2值小于临界值时,则工作面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工作面,必须采取或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出预兆时,则工作面效果检验指标不论是否超标都必须直接确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或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八条 瓦斯研究室将效果检验结果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5m位置的允掘通知单,掘进队严格按照允掘通知单的要求施工,严禁超掘。
    第四节 编制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的编制由瓦斯研究室负责。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判的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二)
    (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区域防突措施施工情况及施工成果;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情况;
    (四)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论;
    (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初审拟文上报管理局审批。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三十一条  区域验证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第三十二条 实施区域验证时工作面位置:当石门工作面掘进距煤层法向距离5米进行石门揭煤过程中的初次区域验证;当石门工作面掘进到距煤层法向距离1.5m(急倾斜煤层2.0m)时进行最后区域验证。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米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
    第三十三条 实施区域验证指标的临界值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实施区域验证钻孔设计参数表及钻孔布置图必须在防突专项设计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区域验证的判定:当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小于临界值时,并且未发现喷孔、顶钻及其他异常情况,证实措施有效,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域;否则措施无效,仍为突出危险区域,必须采取或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
    第四章 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按第三章第五节区域验证中的内容操作。为了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验证,也为了对局部防突措施有效性进行对比,区域验证与局部预测都不能省略。
    第二节 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三十五条 当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时钻屑瓦斯解吸指标不论是否超标,都必须采取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施工防治突出措施时工作面位置:距煤层法向不少于5米。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并结合煤层赋存情况、煤层强度、顶底板情况补充采取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辅助措施(在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中祥细设计)。当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
    施工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辅助措施的最小法向距离为2m。
    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周边外0.5~1.0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固化材料。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第三十七条  工作要求:由防突技术员根据钻孔有效抽放半径或有效排放半径设计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参数表,绘制钻孔施工图;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防突技术员按照钻孔施工图负责现场定点挂线;钻探工严格按防突技术员的要求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安全监察部门派人对钻孔现场验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