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等实际,制定乐山白鹤煤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简称处罚细则》。
        第2条:细则本着 与处罚原则,按照"制度、标准、程序"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为目的,有效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4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由安监部门监察执行。
        第二章  入 井 管 理
        第5条:新工未经安全培训严禁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
        第6条:新工入井前接受有资质部门不少于72小时的岗前培训,上班前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凡新工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作业的师傅承担处罚金额的70%。
        第7条:禁止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停职、停工学习。
        第8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无安监部门手续或无矿指定专人带领,不准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100元/次。
        第9条:员工出入井时必须在井口员工入井管理公示牌板上标注出入井标示,否则处罚款10元人/次。
        第10条:丢失矿灯照价赔偿。损坏矿灯无法修复按使用期限、损坏程度进行赔偿,井下禁止私自拆卸矿灯,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1条:私带烟火入井的,罚款3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2条: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凉鞋、拖鞋入井,违者罚款50元/次;井下发现打盹者每一次罚款50元、睡觉者每一次罚款100元。
        第13条:禁止在矿井上井下玩架、吵架,违者罚款100元/次/人;在井下打架斗殴罚款200元/次/人,情节严重的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第14条:入井人员乘坐人行车时必须在规定上下车站上下车,不得争抢拥挤,不得乱扔座凳,违者罚款100元/次/人。故意损坏人行车设备、设施原价赔偿并罚款200元人/次。
        第15条:经过风门必须随手关闭,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16条:破坏井下标记、警语、警牌标示,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7条: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示语或打栅栏的巷道,不得入内,违者罚款300元人/次。
        第18条:井下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上下班,不得到与自己无关的地点或巷道内通行,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19条:禁止科、队、班组安排各工种作业人员随意顶岗、换岗,调换工种必须到安监部门经转岗培训备案,违者处所在单位管理者和本人罚款100元人/次;禁止各工种作业人员私自顶岗、换岗,违者罚款200元人/次;特种作业人员临时变换工作地点必须通知安监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才准进行,否则对科、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第20条:井口检身人员和调度监控中心每班作好出入井人员数的清点并记录准确,否则罚款50元/次。
        第21条:所有进出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值班人员检身,无理取闹或不配合者罚款5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移送治安部门处理。
        第22条:一年内严重违章两次以上的除罚款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同一人重复发生一般违章或损坏设施设备加倍处罚。
        第23条:故意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设备损失达50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加倍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充 电 管 理
        第24条:矿灯实行编号管理,应执行专人专灯,无安监部门部手续或无入井标示牌一律不得发灯,否则罚充电工50元/盏。
        第25条:每盏矿灯必须防爆,发现失爆矿灯处罚充电工100元/盏;矿灯不得出现外壳破损、灯线破皮、灯头松动、亮度在10小时以下等问题,否则罚款50元/盏。
        第26条:充电工应巡查妥善保管好备用矿灯,丢失原价赔偿。
        第27条:充电工要对收回的电瓶逐盏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监部门追查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否则对充电工罚款50元/次并赔偿损坏的矿灯。
        第28条: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好井上、井下电话,并将电话内容记录清楚,通知到人,违者罚款50元/次。
        第29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人员定位标识卡,下班后自行存放回充电柜内,否则处罚款50元人/次。
        第四章  通 风 瓦 斯 管 理
        第30条:风机房、主副井口20m范围内不准吸烟、生火,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1条:主扇如遇外部停电或遇故障停风,必须及时向调度监控室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打开风井人行风门形成自然通风,违者罚主扇司机200元/次。
        第32条:主扇司机不得睡岗、离岗、脱岗,违者罚款300元/次。风机切换试验作好记录,错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33条:主扇司机必须每小时对主扇运行参数情况、U型水柱计的读数填写一次,发现迟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34条:通维工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风窗不稳固、控风不可靠的罚款100元/处/次;安全员每班必须对所辖范围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出现问题不知晓或不汇报罚款100元/次;不经检查瓦斯进入无风的溜煤眼或煤仓者罚款100元/次/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任意启开溜煤眼者的罚款200元/次;破坏井下通风设施、各类传感器、抽采管道及设施者,罚款2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
        第35条:损坏一通三防牌板和水棚,罚款50元/个;因操作不当损坏风门或控风设施不复位的,罚款100元/次;损坏后不向调度监控中心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
        第36条:局扇由通风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现场由安全员协助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违者罚款200元/次。监控维修工和电工检修、安装设备需停电、停风时,必须先与相关作业点安全员联系,撤除人员后方可进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7条:采面风量、局扇的安设地点、安设标准、供风量大小由总工办或技术室编写作业规程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任何人无权更改和调换,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8条:采煤安全员实行跟班作业,掘进安全员坚持手上交接班制,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停岗并视其态度决定留岗。
        第39条: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检查完所有负责地段的瓦斯,做到瓦检手册、瓦斯记录牌、瓦斯班报三对口。凡有空班、漏检、假检虚填的,罚款3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安全员检查瓦斯就放炮作业的,处罚放炮员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41条:安全员在执行《三大规程》中有监督权、执行权、处罚权,代表安全管理科全权负责所管区域内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的罚款100元/次;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罚款200元/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和所管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知晓罚款200元/次;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员现场监督处理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向班组长、安全员汇报的,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测风测尘工每旬对矿井各用风地点进行风量测定,每月对矿井各测尘点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测风测尘记录不全,牌板填写有误,调节风量后不及时修改等罚款50元/处.次。如遇特殊情况改变时间需经总工程师和安全矿长同意,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43条:掘进碛头安全员负责管理好风筒。出现风筒吊挂不直,离碛头30米风筒不得有大于ф100mm的破洞,风筒拐死弯不上转弯风筒,风筒离碛头大于5米,风机拉循环风不及时汇报处理,处罚当班安全员100元/次;当班的掘进人员有义务协助安全员处理风机、风筒故障,不协助处理的处罚100元/次,风机故障未排除,必须停止作业,否则处罚当班组200元/次。
        第44条:掘进碛头停风,任何人不得进入;遇突然停电、停风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当班安全员指令及时撤到新鲜风流中等待,对不及时撤离的罚款200元/人;采煤工作面遇主扇停止运转停风时,必须听从安全员的现场指令及时撤到新鲜风流中等候安排,不听安全员指令及时撤离的罚款200元/人;停电停风过后主扇运行时,必须由安全员检查工作面和回风巷风流的瓦斯浓度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凡是送风后安全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按第39条处理,安全员未通知就私自进入工作面的人员罚款200元人/次;对私自进入盲巷的罚款200元人/次;对未经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或所在点安全员同意私自进入盲巷、警示栅栏内的罚款200元人/次。
        第45条:井下各作业点作业人员,遇危险或可能发生事故时(当瓦斯浓度超限或遇有重大事故隐患等),必须听从当班安全员指令,对不听从指令的罚款200元/人/次,并进行停岗教育。
        第五章  采 煤 管 理
        第46条:班组长没有全面检查工作面安全,采煤工不得进入工作面作业,私自进入者罚款100元/人,并罚当班值班长(含带班长)100元/次。
        第47条:采煤工作面及各辅助工种班进班前必须在矿指定的地点召开班前会,否则罚值班长100元/次。
        第48条:采煤工作面的班长、机长对自己所管区域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如被带班、跟班管理人员查出的一律处罚区域责任人。
        第49条:工作面必须坚持"敲帮问顶"、传呼检查、巡回检查制度,每班不得少于8次,由班长或机长负责执行,并由值班长安排人员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否则对值班长或班组长罚款100元/次,对不传呼或不按传呼动作的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第50条:溜子紧链时必须等割煤机完成后才准进行,否则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掺好固机木支柱,每缺一根处罚款100元。
        第51条:值班长每班必须指定人员回柱,凡乱回柱或碰倒支柱不立即恢复的,罚款100元次/根。
        第52条:工作面禁空顶作业,空顶距超作业规程要求时必须掺好临时支柱,否则处罚款100元/根,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理;工作面支柱排距、柱距按《作业规程》要求掺设,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3条:机窝工掏槽时,必须掺紧掺好木腰墩或戗柱,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2米,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4条:凡溜煤眼、煤仓都不准随意放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放空的罚款200元/次,造成风流短路或其它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
        第55条:溜子电机护罩被煤砂掩埋,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56条:采煤机司机因调头和机道宽度不够抖下支柱必须及时复位,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7条:溜子司机启动和停止溜子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发出信号,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58条:西翼采煤工作面溜子运行中,禁止任何人翻越溜槽,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59条:工作面危帮(伞檐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1米范围内不超过0.15米)、危顶未及时处理,罚款100元/处。
        第60条:工作面设备、电缆、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或盘好,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61条:运巷、风巷护巷砂带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保实上棚,否则每处罚款100元/次。
        第62条:工作面机巷和风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超前支护,机头机尾必须使用"T型梁"支护,否则罚款200元/根。
        第63条: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护顶的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发现不及时掺设铰梁的罚款100元/处;工作面不得连续二根铰梁连续扯脱不铰接,否则罚款200元/根;发现铰梁销子松动不及时恢复的和未连成整体的罚款100元/根。
        第64条:工作面用块砂煤做支柱垫底、用块砂煤做木腰墩的,罚款100元/根。
        第65条:割煤机打调、溜子移机头时严禁将支柱全部撤除后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66条:采煤工作面装药、连线、放炮时,必须切断该区域电源,撤除人员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装药放炮,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67条:采煤班值班长、班长、支柱工、煤维工在回撤各巷道采后支柱时必须经安全员查瓦斯,只有瓦斯在规定浓度内时才可回柱,违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68条:禁止采用溜子、皮运机运送各类支护材料及各类配件(经安全、技术管理部同意除外),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9条:采面放炮、遇停电、停风时禁止员工沿巷道长躺就睡,违者处罚款50元/人/次。
        第70条:采煤固定岗位员工禁止上连2班,违者罚款50元/次。
        第71条:采煤机司机打调、处理故障,移溜工移机头、配链等,谁操作谁控制按钮,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72条:采煤溜子启动前必须三点三停,间隔时间不少于10秒方可正常启动运行,违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73条:溜子司机在溜子运行时不准离开溜子按扭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74条:禁止皮运机运行时割煤机脱刀,并且应使用专用二根木棒脱刀(机采面除外),不使用者每次处罚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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