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0日


        第75条:各回风巷(工作面机尾)锚网飞起不处理处罚50元/处。
        第76条:割煤机掉头,溜子机头架时禁止用钢绳或者链子套在单体液压支柱活柱上,否则处罚100元/次;损坏单体支柱照价赔偿。
        第77条:采煤机运行时处理掉落在挡煤板内的材料铰梁及调角楔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处罚200元/次。
        第78条:采煤机运行时机身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禁止煤、砂阻挡风流进行作业,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79条:采煤机作业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超过1%必须暂停作业,待瓦斯恢复正常后方可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处罚200元/次。
        第80条:采煤机进脱刀时必须爱护巷道内的监控抽采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并处罚款200元/次。                         
        第81条:采煤机出现故障、停机处理、检修采煤机、人离开机器时必须将离合器打在"零位",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防止误起动伤人,否则处罚款200元/次。
        第82条:采煤机卡死不能运行前进时,必须打开电机倒顺开关让炮头运行后退,严禁炮头不运行硬退,否则处罚款200元/次。
        第83条:机采工作面除机道排铰梁外其余铰梁上的水平销,必须退出挂好,防止压力过大飞出伤人,否则处罚款50元/个。
        第84条:机采面防止断链伤人的链子必须用螺丝拴在铰梁圆销子上,否则处罚款50元/个。
        第85条:所有采煤工作面掺设单独铰梁时必须做到1梁2柱,防止支柱卸压崩倒伤人,否则处罚款100元/根。
        第86条:采煤机作业后留有底炭(3米长5公分厚)必须当班回收完毕为下一班作业创造条件,否则处罚款100元/处;
        第87条:采煤机作业时必须带水防尘降温,严禁无水作业,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88条:采煤机脱刀后必须将其座回采面,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89条:采煤司机更换挡煤板时必须将危帮危顶清理干净方可作业,否则处罚款100元/次。
        第90条:机采面回拆切顶支柱必须由值班长、班长指定人员回拆,其它人一律不得回拆切顶支柱,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91条:机采面严禁人员进入切顶线以内,材料道禁止其它人员沿通行(值班长、班长、机长、回柱工、安全员、安全检查人员除外),违者处罚款100元/人。
        第92条:机、风巷超前支护柱距为1米,超前支护的距离不小于20米,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次。
        第93条:、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压风自救系统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凡是发现未打开的或不完好的,罚款50元/次。
        第94条:溜子转载点、皮运机机头转载点、风巷喷雾防尘设施必须完好,并按规定进行防尘,防尘设施不完好的罚款50元/次;无防尘设施或未按规定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第95条:、采煤各班每班对自已所管机风巷的管线、设备进行除尘,每班清理巷道内的流砂杂物,每周四、周日对巷道进行防尘,凡是发现对巷道的流砂、杂物、除尘、防尘清理不到位的罚款50元/次,未按规定对巷道进行流砂、杂物清理、除尘、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第96条:溜子司机下班前必须把机头20米巷道内含皮运机下方的流砂收干净,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97条:采煤工作面20米巷道范围内不准堆放支柱等材料、管线必须按规定吊挂规范,否则责任人50元/次。
        第98条:采煤司机操作采煤机时必须使用防尘水,确保视线清楚、机器温度不超,防尘湿度适中,凡发现未使用,罚款100元/次。
        第99条:采煤司机发出开动刮板输送机的信号,溜子司机严格听信号开车(一停二拖),凡发现未按要求,罚款200元/次。
        第100条:采煤司机停机时操作手柄必须打到"0"位,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50元/次;采煤机停机处理故障或机头机尾脱刀时,采煤机离合必须离开,并点动采煤机确认是否离开,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200元/次。
        第101条:采煤司机每班必须检查采煤机炮头切齿、挡煤板、小溜子、各紧固件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凡是当班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罚款50元/次,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次。
        第102条:采煤司机在操作时要保证采煤机走势平稳,不割底砂、不留顶底煤,凡是割底砂、留顶底煤长度超过5米的罚款50元/次,如割底砂、留顶底煤长度超过10米的罚款100元/次并停工进行帮教。
        第103条:采煤机长上班必须背便携式瓦检器,否则罚款50元/次;采煤机司机下班前必须把采煤机打扫干净,否则罚款50元/次。
        第104条:采煤机司机下班前必须把牵引链打到煤壁,机头、机尾打好固链支柱,工作面每隔30米拴好防断链伤人链子,保证下一班次进班后能正常作业,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次。
        第105条:溜子司机启动溜子必须听铃指挥,做到"三点三停"凡是未按程序启动溜子的罚款200元/次。
        第106条:工作面机头移溜使用回柱器或支柱进行移溜,不能使用链子带移机头,凡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第107条:移溜工在移溜时检查机道侧是否有材料,防止材料被打进回链槽,凡发现处罚移溜工50元/次;移溜工移溜时距离机道侧未改掺支柱的距离必须达15m,严禁打爆溜槽或打成死角,凡发现处罚100元/次;下班前溜子未打到位的罚款100元/次。
        第108条:开溜工要时刻注意观察溜子运行情况,防止浮砂浮煤进入溜子下链带入回链槽增加溜子负荷,发现溜子吃回笼严重的罚款100元/次,损坏设备进行材料赔偿。
        第109条:开溜工随时要检查溜子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凡是发现溜子缺一个刮板罚款50元,刮板弯曲严重或掉了一头未处理的罚款20元/个。
        第110条:工作面切顶排支柱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掺设密集支柱,凡是不按规定进行的,处罚50元/根。
        第111条:回柱程序必须执行先支后撤、先梁后柱的原则,凡是不按规定进行的,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第112条:工作铰梁离煤壁不大于0.7米,每一根铰梁必须掺有支柱、且不能掺在2根铰梁接头处,往煤壁方向扯脱重新绞接的铰梁只能隔一根扯脱一根,往后砂扯脱重新铰接的铰梁可有连续扯脱,否则罚款20元/根;工作面挡煤板必须上齐,挡煤板缺失按20元/个处罚。
        第113条:铰梁扯脱重新铰接的凡是2根铰梁的必须掺设两根支柱,严禁出现一根支柱顶二铰梁的情况,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114条:工作面机道侧溜子边掺设一排单体支柱,在割煤后移动支柱必须执行先掺后回的原则,遇工作面顶板来压,必须进行加强支护,支护位置为机道侧,凡发现未按要求操作的处罚100元/次。
        第115条:工作面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超欠距离不超过0.1m,凡超过此标准按处罚50元/根。
        第116条:工作面支柱排行、煤壁、溜子要求直,凡发现上述不合格项罚款50元/处。
        第117条:机头机窝长度≮5m,深度≮1.5米,东翼高度≮1m,西翼高度≮0.9m;机头、机尾保砂长度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凡未达够要求处罚100元/项。
        第118条:机窝工临时支柱不及时掺设的,罚款100元/根。
        第119条:机头机窝内严禁掺设小钢径支柱,机窝内柱排距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掺设,否则处罚100元/根。
        第120条:工作面顶、底炭未回收干净的,罚款50元/次,并照价赔偿。
        第121条:工作面机头机尾的T型梁、单体液压支柱不能超过切顶排支柱,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回撤的处罚50元/根。
        第122条:工作面液压枪必须分支,每个接头处分为两把液压枪,液压枪未分支的按50元/把处罚。
        第123条:工作面浮煤必须收干净,支柱、材料、液压枪下班前必须圈盘堆放整齐,否则罚款50元/次。
        第124条:值班长每班完工后,必须对工作面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是发现值班长对工作面验收不到位的,罚款50元/次;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罚款100元/次。
        第125条:领退雷管,炸药数量不准确的罚款100元;炸药、雷管不放木箱内或放木箱内不上锁的罚款100元;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前不检查瓦斯放炮的罚款100元;放炮不使用水泡袋、水泡泥的罚款100元;放炮未实行"三人连锁放炮"的罚款100元。
        第126条: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罚款200元;放炮后未经瓦检员撤离警戒或私自撤离警戒的罚款200元。
        第127条:瞎炮、残炮、线眼爆破未按规定放炮的罚款200元。
        第128条:放炮前设备、管线、抽采管必须保护好,否则罚款50元,并照价赔偿。
        第129条:采煤工作面风巷抱箍必须按规定数量回收干净(1017风巷、10311风巷每推进40米必须回收60个抱箍),凡是未按规定回收的按5元/个赔偿。
        第130条:机风巷回撤轨道时道钉、枕木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款50元/次,并照价赔偿;采煤运巷吊挂乳化管的挂钩必须按规定数量回收干净(每推进40米必须回收60个乳化管挂钩),凡是未按规定回收的按5元/个赔偿。
        第131条:采煤班组备用材料必须按规定堆放好,材料乱丢乱甩的罚款50元/次,造成丢失的照价赔偿。
        第132条:采煤班组要加强木料的使用管理,顶板平整、完好的严禁垫木材料,否则罚款50元/次,并赔偿材料。
        第六章  掘 进 管 理
        第133条:掘进碛头的锚杆或临时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违者罚款100元/担;碛头必须使用前探临时支护,违者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锚喷支护距碛头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违者罚款200元/次,并对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处罚100元/次。
        第134条:掘进队各班组进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违者处罚班长100元/次;作业前或放炮后,班组长和安全员对碛头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35条:掘进施工必须执行湿式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放炮不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的罚款300元/次,并解除班长和安全员劳动合同。
        第136条:锚杆松动失效不及时修复的罚款50元/根;使用过期药卷、锚杆眼孔过深或装锚杆操作不当造成锚杆失效的罚款200元/根;锚杆钻眼角度、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锚杆及药卷未装到位,留有空隙者,处罚款100元/根,造成事故加倍处罚。
        第137条:倒滑轮必须超前于临时道,且安设牢固,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38条:放炮时严禁将矿车推至碛头50米内阻挡矸石,违者罚款100元/次,损坏矿车照价赔偿;放炮时必须将所有材料、设备清点移到安全处,违者罚款100元/次,放炮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第139条:装煤装砂只准平矿车,装车太少或太满罚款20元/车。
        第140条:掘进作业巷道内,应随时检查巷道内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失效锚杆或存在隐患不处理的,对相关现场责任人员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按《乐白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141条:装配锚杆时,作业人员不准对着锚杆进行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42条:掘进机、耙矸机作业时二运架子两边不得站人,防止二运架子跳道伤人,违者处罚款200元/次/人。
        第143条::掘进机停止作业时,如打锚杆、处理块矸、钩煤、机械出现故障时,一律切断电源,炮头必须放在底板上,方可进行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44条:掘进机、风巷作业时,禁止在有材料硐室、设备硐室内翻车调节运输用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45条:掘进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上岗持有效证件,确保各类检查时做到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146条:掘进机的2运转载和除尘风机跳道时严禁使用钢钎或者其他物品抬上道,必须使用葫芦吊拉上道,违者处罚200元/次。
        第147条:碛头顶网支护必须撘结严密,钢带、网严禁使用铁丝绑捆或者只用垫板压网,违者处罚100元/张;顶板来压或者放炮冲坏造成顶网失效及时补打或校正,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七章  机 电 管 理
        第148条:由于操作不当或检修不到位而烧坏电机者,处罚款200元/台;手持式移动电气设备,电缆失爆和损坏,罚款由操作者与分管电钳工同等承担金额;发生过载烧坏电机,野蛮操作损坏设备,分管的管理人员一并接受处罚。
        第149条:凡进入耙砂机和综掘机以内的巷道碛头段,进入人员必须在进入前切断该机电源并责成班组将综掘机切割部分放下地面,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150条:机电设备必须保证完好,电器设备机械部份缺件罚款100元/个,松动罚款50元/个;电器设备电气部份缺件、松动处理罚款100元/个;电器设备及接线盒无接地线罚款200元/处;机电人员动用与监控设施相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通知监控维修人员一起处理,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51条:总开关漏电保护必须保证正常使用,不准任意停开,违者罚款300元/次,总开关漏电保护必须执行日检制度,并作好检查记录,未按规定执行者,罚款50元/次;配电房的停送电记录必须及时填写,否则罚款50元/次。
        第152条:电缆吊挂必须整齐,吊挂间距高压电缆不超过3米,低压电缆不超过1.5~2米,否则罚款50元/处;遇特殊情况井下使用冲击电钻必须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同意使用才准进行,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53条: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闭锁好开关手柄并悬挂"正在检修"牌,违者罚款300元/次;检修完毕后,必须由本人复电,并撤除检修牌,违 者罚款200元/次。
        第154条:井下搬迁、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带电搬迁任何电器设备,违者罚款200元/次;采掘班组搬迁、移动电器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损坏的罚款200元/次并负责赔偿;发现缺件、脱落、松动等问题必须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通知电钳工前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155条:所有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入井,必须经机电技术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登记后,方准入井,否则造成重复搬迁的罚款100元/次并赔偿搬迁费用。
        第156条:凡固定设备搬迁或新安装设备,机电科应组织验收登记。凡未经验收登记的,对机电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罚。
        第157条: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必须保证完好,并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煤电钻综保必须由该区域电钳工进行班检,并认真填写好班检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所有电器和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行,违者罚款200元/次;电器设备出现故障电钳工必须立即前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因拖延时间造成设备损失事故必须加倍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158条:由于绞车司机操作不当和道床维护质量差,造成矿车跳道,撞断、压断电缆等设施装备,以及巷道维修时掩埋电缆不当造成损伤,高压电缆接头罚款400元/个,信号线接头罚款100元/个。
        第159条:任何人不准操作与自己工种无关的机电设备,违者罚款200元;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损失。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因未尽责造成设备被损坏,按材料管理规定处理;所有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凡违章操作罚款200元/次,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30~50%;故意损坏设备的全赔,并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60条:焊工在井下使用氧气、乙炔电焊时,必须学习烧焊技术措施,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烧焊作业点3米内严禁有油物或其他易燃物,并配备灭火器、水、河沙,(同时必须由安全员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才可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61条:机械传动、运行的设备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机处理,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62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上台,堆放整齐,否则处罚50元/处。
        第163条:供电系统或其它电器出现故障需停电处理时,处理人员必须到现场通知涉及停电区域的管理人员或班组长后方可进行处理,违者处罚100元/人。
        第八章  运 输 管 理
        第164条:巷道坡度大于5~7‰的人力推车巷,放重车时必须带好刹车棒,违者罚款100元/次;巷道坡度大于7‰严禁进行人力推车,因特殊情况要作业的必须经安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才准进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65条:巷道坡度小于5‰,人力同向推车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米,违者罚款100元/次;斜巷阻车器、挡车拦,必须保证完好、灵活、可靠,车过复位,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66条:斜巷应按规定保证地滚齐全,灵活可靠,地滚变形失效,轨道松动、枕木脱落、道叉缺件等必须及时修复,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167条:主井和暗斜井在提升运输时下部车场摘挂钩工、信号工必须进入硐室,严禁任何人在车辆运行中进入摘挂钩地点作业或逗留,违者罚款200元/次/人,同时对违章作业人员所在班组长和队长罚款100元/次;斜巷运输必须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人员上下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摘挂钩工取得联系,巷道内有人行走时摘挂钩工必须示意人员进入躲硐后才准作业,行人见红灯亮必须立即进入就近的躲硐,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承担一切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68条:斜巷提升轻重车时,都必须挂好鱼尾叉,有双向声光信号,有警示红灯,违者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或设备损失者处罚加倍,并培偿损失的30~50%。
        第169条:各类机车装置必须保证齐全完好,凡是不齐全完好的处罚100元/项;机车启动、拐弯、过交叉巷道前必须鸣哨减速,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70条:严禁任何人登钩爬车,违者罚款300元/次/人,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71条:任何人都应爱护机车巷道内的所有设施,属操作不当损坏的罚款100元/次;违章损坏的罚款200元/次;故意损坏的加倍处罚并全额赔偿损失。
        第172条:禁止任何人用手或物件触摸机车架空线,违者罚款200元/次/人,造成损失赔偿30~50%。
        第173条:机车运行中,禁止任何人摘、挂钩或抢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74条:架线电机车和蓄电池机车拖轻、重车按设计拖拉个数,每多拖一个矿车罚款50元。
        第175条:井下斜巷内齿轮绞车下放车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1.2米及以上绞车下放速度不得超过此绞车规定速度,违者罚款100元/次,造成损失赔偿30~50%。
        第176条:严禁用插销对插代替连环,违者罚款200元/ 次,造成损失赔偿30~50%。
        第177条:主井和暗斜井作业人员每班必须对绞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阻车装置进行试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有问题必须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通知有关人员前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机电科必须定期定人对主井和暗斜井绞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阻车装置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否则由此造成事故,处罚200元/次,并赔偿设备损失的30~50%(由机电科承担);不准使用自动摘钩挂栏的插销作为下放矿车的插销,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78条: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跑车事故的罚款300元;属违章操作造成跑车事故的加倍处罚,并赔偿损失的30~50%。
        第179条:斜巷运输严禁超挂车,违章多拖放一个车,罚款100元/个。
        第180条:严禁跨越运行的钢丝绳,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81条:绞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绞车和绳头30米全面检查,对开车后钢绳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绞车司机作业时严禁戴手套和用手脚去扶运行中的钢丝绳,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182条:绞车未浇地脚石磴的,必须保证四柱齐全,并掺设戗柱两根,安设牢固,发现支柱松动或不齐全者,罚款100元/根。
        第183条:各运输巷道运送材料时,必须捆牢扎紧,并且宽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偏载,违者罚款200元/次,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的30~50%。
        第184条:运输队各班组进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否则处罚班组长100元/次;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信号灵敏、可靠,信号不全者不准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绞车司机和摘挂钩工必须按绞车操作规程要求的程序进行操作,每次拖放车后,必须及时关闭信号指示灯,违者处罚100元/次;未按信号操作的罚款200元/次。
        第185条:所有采掘作业人员和其它人员无特殊事情,不得经主要运输大巷上下班,防止机车运行伤人,违者罚款100元/次/人。机车大巷串车运行时,禁止采用机车在串车尾部抵至作业点(除车场调度车辆采用机车抵串车外),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86条:主井底、暗斜井底摘挂钩工,串车落平后方可出硐室进行连车操作,同时禁止摘栏人员在空车未停稳时进行摘栏工作,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87条:运输巷煤、矸仓,放煤、放矸时临时刹车必须使用专制刹车木棒(1米长),禁止使用岩板和短木材进行临时刹车,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88条:机车司机上岗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器,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告知调度室进行调换,违者处罚款100元/次,故意损坏全额赔偿。
        第189条:机车司机拖轻重车到车场时严禁摘活扣,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90条:主井、暗斜井挡车装置,每班运行前必须由信号把钩工进行检查,且有记录并保证安全可靠使用,违者处罚款50元/次。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区域电钳工到现场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告知生产和安全部门,禁止私自甩开挡车设施进行作业,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91条:各运输车场内严禁机车司机在机车运行时弯腰拿木棒抵车,违者处罚100元/次。
        第192条:严禁跨越运行的矿车,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193条:采掘中间巷使用人力运输材料时,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下放一个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4条:采掘中间巷运输材料车时,只准一次下放一辆车,禁止同巷两辆车同时下放,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95条:下放材料车前当班负责人,必须指定一人先沿巷道检查是否有流砂、杂物和有无人员通行,到达材料车下放位置,确定无安全隐患后,站好警戒,电话通知当班负责人方可进行人工放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6条:每个材料车下放时,配备一根1.2M刹车棒和一根废水管拴于矿车尾部,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7条:中途遇矿车跳道时,必须在矿车前打墩后处理,如果后面有来车时及时向后车晃灯,并在安全地点进行躲避,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8条:矿车在下放过程中,操作人员的手不能放在矿车边上,防止挤压碰手,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九章  放 炮 管 理
        第199条:放炮员必须是持有放炮员资格证的专人担任,其它任何人不得担任放炮工作,违者罚款200元/次/人。
        第200条: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者罚款300元/次/人,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01条:按规定数量放炮,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如数交回库房,私拿、乱藏者罚款1000元/次,丢失者罚款500元/次,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202条:地面领用爆破材料人员拿到领用卡后必须直接到库房领取或到库房退还爆破材料,不得在途中逗留,否则罚款100元/次;领药单必须与炸药同行,验收及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必须填报清楚,数据准确,如班组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罚款班组200元/次。
        第203条:炸药、雷管混装、混运者,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者处罚加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04条:放炮必须使用专用放炮母线,严禁用其它任何导体代替放炮母线,并且放炮线不得与电缆线或金属导体混绞,违者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者罚款加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05条:禁止利用动力电源或电瓶等进行放炮,违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06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器钥匙一律由安全员携带,其它任何人不准携带放炮器钥匙,违者罚款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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