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0日


        第207条: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清点人数,放炮员有权指挥附近人员躲避到安全位置,并叫班组长安设警戒,如果警戒位置不当,警戒不到位,放炮线长度、躲炮距离不够放炮者(直线段120米、弯曲段100米),罚款200元/次;放炮后撤岗必须由班长指定专人通知撤岗,警戒人员不能私自撤岗,违者罚款200元/次 ,放炮时未挂警戒牌或未拉警戒绳就放炮的处罚款100元/次。
        第208条:运送炸药雷管出库后必须立即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和休息,到达现场不得与上一班的炸药、雷管混装防止清点数据有误漏,违者处罚50元;严禁在人员进出高峰期运送爆炸材料,爆炸材料箱内上锁,炸药箱和材料箱存放的间距小于5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09条:装配引药时必须在无电源、金属导体且安全处装配,抽出雷管后必须先将其脚线扭结短路,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0条:装配引药时必须使用竹签或木棍扎眼,雷管必须从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准斜插或捆在在药卷上,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1条:装药时必须使用竹木炮棍,不得使用其它金属物体做炮棍用,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2条:装药时可由经过培训的班组长等协助放炮员装药、连线,其他人员不准装药、连线,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进行,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3条:装好药未放炮前必须将脚线扭结短路,圈好塞进炮眼内,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4四条: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违者罚款200元/次;处理残瞎炮时,因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放炮;如果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拒爆必须在距离该炮眼0.3米处打一个与该炮眼平行的炮眼重新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者罚款加倍。当班不能处理的残、瞎炮或由于停电装好药未放的炮,必须由放炮员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待清楚,违者罚款200元;在装药、连线附近不能走动带电机电设备或利用点动设备进行喊人传信或撤岗,违者处罚200元/次。
        第215条:禁用钎、棍、或镐掏残瞎炮,严禁将残眼继续加深,违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16条:放炮必须使用炮泥、水泡泥封堵,封堵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违者罚班长和安全员各50元/次/人。
        第217条:放炮后必须停5~10分钟,待烟雾散尽及能看清顶板情况后,由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首先对爆破地点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人。通电后,雷管拒爆,瞬发雷管必须等够5分钟、延期毫秒雷管必须等够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拒爆原因,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8条:放炮母线必须保证完好,凡发现母线破损裸露一处罚款50元,并随用随挂,不准将放炮母线放在巷道底板上,放完炮后必须将放炮线扭结回收圈好,违者罚款50元/次;放炮时必须将所有材料、设备清点移到安全处或保护好,放炮损坏设备罚款100元/次,并全额照价赔偿。
        第十章  监 测 监 控 管 理
        第219条:矿井监测监控中心,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值班员必须由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非工作人员严禁操作主机。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违规操作者罚款10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的罚款20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它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罚款100元/次,若损坏设备,按原价赔偿并处罚200元。
        第220条: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记录,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风停电、主机分站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及时向通风管理部门汇报并通知监控维修人员,违者罚款50元/次;工作中睡岗罚款100元/次/人,严禁离岗、脱岗,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221条:监控室值班员每天作好井下人员汇报记录和通知相关人员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每天应将监测日报表送矿长、总工程师、通风抽采科长签字审查,未按时送审的罚款50元/次;接到报表后未及时签审的负责人罚款50元/次/人。
        第222条:监控室的清洁卫生、设备保管由监控值班员负责,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罚款50元/次,并按原价赔偿。
        第223条:井下监控设备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队组负责赔偿,并罚款200元/次。
        第224条: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遇顶板淋水或其它有损情况等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防设备进水或损坏,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技术部统一设计,机电科制作交总库房,由使用单位领取,未使用防护罩的罚款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罚款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第225条: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罚款50元/处,失爆的罚款200元/处。
        第226条: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当班安全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否则罚款100元/次,放炮打烂设备的照价赔偿。
        第227条: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作好记录,否则罚款50元/次/台;风瓦电闭锁装置形成,如未形成罚款200元/处/次,由监控人员和有责任的电钳工负责承担;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否则罚款50元/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否则罚款50元/件。
        第228条: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向监控室报告,未汇报的处罚50元/次。
        第229条: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经发现处罚200元/处,并限期整改。
        第230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监控线,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次;任何人不得损坏监控设备和监控线,否则照价赔偿并罚款100元/次。
        第231条: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每班入井必须携带,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入井或便携式瓦检仪佩戴入井后不开机的罚款100元/次/人。
        第232条:监控维修人员对监控系统的各类设施安设和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的标准要求,违者罚款50元/处/次;分站搭火和风瓦电闭锁形成必须由监控人员通知该区域的电钳工一起进行处理,违者罚款50元/次;监控系统管理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所有的监控设备、设施、甲烷传感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未检查处罚50元/次。
        第233条: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带班人员、瓦检员必须随时对工作范围内及进出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电缆、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不检查、不汇报罚款50元/次。
        第234条:监控维修人员和光瓦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将到期校检仪器清理交调度室外送检定,凡发现过校检期仪器在使用的罚款100元/次/台;安全管理部门维修人员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员应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0元/台/次。
        第235条:监控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记录不清或有错误者每次罚款50元/次,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罚款200元/次。
        第十一章  瓦 斯 抽 采 管 理
        第236条:抽放泵房及附近20M内不准吸烟、生火,违者罚款100元/次/人,抽放泵司机罚款200元/次/人。
        第237条:如遇停电,必须及时向通风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违者罚抽放泵司机100元/次。
        第238条:抽放泵房司机必须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睡岗,违者罚款100元/次,出现脱岗、离岗,罚款300元/次。
        第239条:抽放泵房司机每班对抽放泵运行各种参数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观测、记录和汇报,特殊情况下必须随时观测、记录和汇报,违者罚款50元/次。
        第240条:施钻班人员必须按钻机操作规程及按钻孔设计要求施工,作好钻孔施工情况记录和钻孔编号,违罚款100元/个。
        第241条:抽采主管人员负责组织质量管理部门对钻场施工验收和报表管理,负责收集钻场钻孔参数,负责收集主干管内及钻孔流量、负压、瓦斯浓度检测资料等,如有缺失,罚款50元/次。
        第242条:钻孔封孔必须按封孔管理要求执行,发现偷工减料和不符合要求者罚款100元/个,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243条:管线工程施工及维修人员必须按设计规定要求安设管道并进行气密性实验,发现缺件的罚款50元/个,不进行气密性实验的罚款100/次;管道发生破漏、损坏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采煤班组放炮或其它工作损坏瓦斯抽采设施和牌板的必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加罚200元,采煤班组人员随意打开和关闭各类开关闸阀的罚款200元/次。
        第244条:瓦斯抽放检测人员,负责对矿井抽放系统、钻场、管线、主要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抽放系统的测试、调整、实验,数据、资料的记录和整理等安全技术性管理工作,填写好各类牌板并做到牌板、记录、报表三对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245条:抽放过程中撤、装管路时必须按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违章施工的罚款100元/次。
        第十二章  防 尘 管 理
        第246条:防尘管道和防尘设施的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安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次;巷道内粉尘堆积未按防尘管理制度进行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第247条:由于操作不当损坏防尘隔爆设施者,罚款1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和维修费用。
        第248条:故意损坏防尘隔爆设施、偷盗防尘材料者,一经发现,罚款3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49条:井口检身人员未严格进行检身制度,井下防尘材料、设施被偷盗者,被盗材料拿出井,检身人员未发现,对井口检身人员罚款100元/次。
        第250条: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放炮前、装砂前必须洒水降尘,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51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未采用湿式打眼者,罚款100元/次。
        第252条:采煤机、割煤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洒水防尘,湿度要均匀,未洒水防尘或防尘不均匀者罚款100元/次。
        第253条:采煤工作面装载点、转载点必须喷雾降尘,未进行喷雾降尘者罚款100元/次。
        第254条: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主要进回风巷等防尘管道发生故障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该区域分管的电钳工处理,电钳工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排除故障,未及时赶到现场排除故障者罚款100元/次,影响生产者由该维修人员负责赔偿。
        第255条:井下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佩戴好防尘口罩,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256条:井下作业人员上下班途中,不得乱甩矿泉水瓶子、口罩等,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257条: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尾轮处,溜子运行时必须防尘,否则处罚200元/次。
        第十三章   自 救 器 管 理
        第258条: 矿山救护队对在用和备用自救器要逐台建帐、登卡并每月进行检查,自救器存放在矿灯房,日常保管和发放均由矿灯房负责,违者罚款50元/次;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保证一人一灯一台自救器,出井后自行放置于专人专柜内或一并退还矿灯房,如不即时放好或退还矿灯房罚款100元/次;自救器编号与入井人员矿灯编号一致,定人使用,使用人员必须爱护自救器,不得损坏;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次/台。
        第259条:下井人员丢失自救器或人为因素造成报废的,由使用者按150元/台赔偿。而充电工对退回的自救器未作检查或马虎大意,出现变形或报废的自救器,又不能落实到责任者个人的,将给予100元/台的赔偿。
        第260条:下井人员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未携带者罚款100元/次/人。管理人员、掘进工及所有在矿井巷内的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作业,否则罚款50元/次/人。
        第261条: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上班时,自救器统一存放在进回风巷离机头或机尾20米范围内,违者罚款50元/次/人。
        第262条:矿救护队负责对所有下井人员自救器的使用进行培训,每一个员工必须学会、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不会操作的罚款20元/次/人。
        第263条:下井人员领取自救器时,必须检查其完好性,杜绝不合格的自救器下井使用,否则视为本人的责任而给予相应的处罚20元/次。
        第264条:退回的自救器应排列整齐,干净卫生地放置在专用支架上,每发现一台不合格,罚款10元。
        第265条:矿灯房要对收回的自救器进行检查,如封印条是否损坏、自救器是否打开、有无严重损坏等,发现上述情况应停止使用,并记录使用者单位、姓名、班次和退还时间,及时汇报救护队和安全管理部门,以便判断是否报废,否则罚款50元/次。
        第266条:下井人员要爱护自救器,不得磕碰、座、压,如有变形,视情况对使用者给予50元/台以上的罚款。
        第267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矿灯房自救器的损坏通知后,出具处罚通知单,对损坏自救器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268条:救护队负责自救器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损坏程度给予评定。
        第十四章  风动工具使用管理
        第269条:每班使用前必须检查风动设备是否有油,按《操作规程》规定加注润滑油,严禁在无油或油面低于规定值以下作业,无油作业每次罚款50元。
        第270条:使用前要检查螺栓和连接件有无松动,若松动必须及时紧固,连接件松动作业每次罚款50元。
        第271条:气路内管接头的过滤网,不能随意拆掉,每天清洗一次,过滤网拆掉不用每次罚款50元。
        第272条:风动设备严禁摔、砸、压,损坏照价赔偿。
        第273条:每旬对风动工具进行维护保养一次,进行解体清洗,清除机内脏物,更换损坏零件,并做好记录,未按规定维护保养,每次罚款50元。
        第274条:进水、进气的管接头必须紧固好,不得漏气漏水,漏气漏水的每次罚款20元。
        第275条:风动工具在工作时严禁用手触摸,旋转部位及排气口不得对着人员,每次罚款50元。
        第276条:严禁将已接好气管和钻具的风动设备随地乱放,以免误开机伤人,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277条:进气或进水的开关必须灵活好用,否则严禁使用,带病运转,每次罚款50元。
        第278条:工作完成后,清理设备清洁卫生,关闭气路开关,进行泄压后拆除风动设备气管,放好风动设备,否则每次罚款50元;备用风镐、钎子、油壶等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279条:风动工具不得带气检修,检修试机时必须确认周围无人,方可试机,否则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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