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0日

        第十五章:胶带输送机使用管理
        第280条: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20m内、机电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性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违者罚款50元/处。
        第281条:机电硐室、胶带输送机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2个灭火器材,数量不够罚款50元/个。
        第282条:胶带输送机巷道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消防管路每50m设置消防支管并安装快速接头,并备有不小于25m的软管,数量不够罚款50元/处。
        第283条:胶带输送机巷道、机电硐室内严禁存放汽油、煤油;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定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输送机巷道及机电硐室内。违反每项罚款100元/次。
        第284条:需要在胶带输送机巷道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285条:胶带输送机司机、维护工严禁使用灯泡取暖,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86条:所有配套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失爆,违者罚款300元/处。
        第287条:胶带输送机司机与维护工必须熟悉胶带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通晓操作规程,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带式输送机,懂得生产过程,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88条:胶带输送机必须安设急停、速度、烟雾、温度、堆煤、撕裂保护和安设防跑偏装置与自动洒水装置,所有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拆除,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但不得长时间在缺保护状态下运转,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89条:在倾斜巷道安设的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或制动闸,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缺件不可靠罚款100元/次。
        第290条:胶带输送机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和设备外露的转动部位,以及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或场所,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经常有人横越胶带输送机的地点,必须装设过桥;过桥应有扶手、栏杆。缺失者每处罚款200元/处。
        第291条:两台以上胶带输送机串接运行时,应设置联锁装置,胶带机与胶带机,给煤机与胶带机之间应设联锁装置,违者罚款100元/处。
        第292条:禁止用胶带输送机运送超重超长设备,禁止运送爆炸物品,禁止任何人乘坐胶带输送机。违反每项罚款100元/次。
        第293条:严禁无信号开机,信号装置要声光兼备,双打、对打保证灵敏可靠,机巷内要有充足的照明,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94条:要维护检修好胶带输送机,严禁带病运转,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失爆,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295条:主要运输巷道安设的胶带输送机(如主斜井)必须安设防撕裂保护装置、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缺失者每处罚款100元/处。
        第296条:皮运机司机、维护工必须衣装整齐,袖口、衣襟要扎紧,长发要盘在安全帽内,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97条:检查、维护工作中需要接触转动部位时,必须停机、闭锁电气控制开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98条:司机必须确认信号,按规定信号开、停胶带输送机;非胶带输送机司机禁止进行操作,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299条:司机操作位置不能正对输送机运行正前方,以便出物料伤人,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0条:胶带输送机运行时严禁用手或任何工具刮托辊或滚筒上的粘物,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1条:检修设备时,维护工必须与司机取得联系,主可进行检修;检修完毕试机时必须与司机联系,通知周围有关人员后,方可发出信号送电试机,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2条:检修煤仓上口胶带输送机卸载滚筒部分时,必须将煤仓上口挡严,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3条:胶带输送机紧带时,严禁用手搬和撬棍别运行中的拉紧车和钢丝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4条:处理胶带跑偏时,应停机和司机取得联系,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抓蹬运行中的输送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05条: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机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控制电气设备后方可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06条:在更换输送带或做输送带接头时,如确需点动开机并拉动输送带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转动部位上方,拉动胶带时,要和司机互相配合好,听从负责人的统一指挥,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07条:人员要走人行道,严禁接触运行中的胶带输送机,横过胶带时要走人行道或有防护栏杆的地点通过,违者罚款100次。
        第308条:胶带输送机皮带的边丝、托轮上有缠绕物的必须停机处理,不处理则每个托轮处罚50元。
        第309条:皮运机停机、溜子司机下班后必须关闭转换开关,防止误起动,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六章:调 度 管 理
        第310条:调度室24小时有人值班,必须随时接听电话,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接听电话的罚款50元/次。
        第311条:调度室人员接到电话不通知相关人员,造成损失、影响生产的罚款100元/次。
        第312条: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必须及时通知通维工、电工、钳工等相关人员,相关人员接到电话后必须15分钟到调度室报到下井处理隐患和故障,拖时不报到、不下井处理的罚款50元/次。
        第313条:下井处理隐患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出井后必须到调度室回复隐患和故障处理情况,出井后不回复处理情况的罚款50元/次。
        第314条:各科队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必须到调度室汇报入井时间、人数和作业地点,出井必须到调度室汇报出井时间,凡未按规汇报处罚50元/次。
        第315条:调度室必须适时作好上级文件收发和内部、外部相关电话内容记录,否则处罚50元/次。
        第十七章  其    它
        第316条:所有采掘作业点临时须改变作业时及时通知安全管理科,因未通知造成瓦斯检查空班和迟检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第317条: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必须向下一班交清作业地点的情况,因特殊情况未现场交接的,下一班进班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本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上一班的问题,罚款由上一班承担,否则由本班承担罚款。
        第318条:所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0元/次/人;每月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培训,凡是不假不到者罚款50元/次/人,迟到的罚款20元/次/人;特种作业人员丢失上岗证的,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并及时补办上岗证,工本费10元/本,未及时补办持证的罚款100元/次/人。
        第319条:采、掘、机、运、通及各班组出现轻伤、小伤及非工伤安全事故都必须及时向调度监控室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调查,意外造成的小伤和非工伤安全事故影响较小的不处罚;凡是在1小时内未汇报的视为隐瞒事故,隐瞒事故罚款200元/次/人,同时对所在班组长、现场管理人员和队长各罚款100元/次/人;由于违章或操作不当造成的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最低罚款100元/次/人。
        第320条: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凡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举报,罚款200元/次/人。
        第321条:凡对安全处罚细则强词夺理,无理取闹,不接受处罚教育的罚款200元/次/人。
        第322条:对管理员、安全员、基层管理员查处"三违"不满,对别人举报其违章不满,进行打击报复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323条:对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次/人,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324条:检举揭发他人违章违纪的,其罚款作为检举人的奖金,并给予保密。
        第325条:对及时制止了他人违章或及时消除了隐患危险,防止了事故发生的,奖励300~500元。
        第326条:从事对双目有伤害的作业必须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服,爆破材料保管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违者罚款100元/次/人。
        第327条:各单位(部门)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不低于200元/次以上经济处罚。
        ①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 和技术培训,员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②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
        ③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或隐患整改不彻底造成事故的。
        ④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⑤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328条:各部门、科、队组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置之不理或行动迟缓,未及时按照隐患整改期限进行整治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条。
        第329条:凡部门所管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该部门1000元/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罚款50%,分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罚款50%。
        第330条:凡部门所管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被矿和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被处罚的,区域负责人应承担25%的罚款。
        第331条: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领用卡,不得有任何损坏或丢失,否则罚款200元/次/卡。
        第332条:处罚程序和审批权限:
        1、凡涉及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政处分,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安监人员有权直接对违章人员实施安全处罚,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对严重违章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意见,有权纠正不合理的安全规定和处分。凡拒绝安监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接受调查时隐瞒事实真象,不如实报告事故的,罚款100~500元/次/人。
        3、各科、队人员的违章涉及安全处罚细则条款处罚的,一律统一由安监部门出据《罚款通知单》,本部门负责人、本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5日内到矿财务室交纳罚款,超过期限的加倍处罚。所有罚款由公司财务列帐,列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4、对单位的罚款,由安监员提交安全副矿长批准后执行。
        本处罚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归安监部门,处罚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在工艺改变或实际操作过程中,未尽事宜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