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瓦斯主管部门年度、季度所需材料计划必须及时送到集团公司和物资供应部门,否则,对防治瓦斯主管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2、防治瓦斯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必须将下一月材料使用计划送往物资供应,否则,罚款50元/天。
3、物资供应部门必须根据防治瓦斯材料计划催要设备,对完不成采购计划的,对物资供应科罚款100元/件,以后,每推迟一天,加罚100元。
4、防治瓦斯设备到货后,生产技术科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入库,否则,不得入库,不参加验收者,罚款50元/次。
5、防治瓦斯材料严禁挪作他用,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元和100元。
6、对于矿外购材料,必须按《新电集团公司采购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