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交接班必须在岗位进行,并提前10—15分钟到达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 交接班人员必须把当班井下发生的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问题未处理完的,接班人必须在弄清楚的情况下,及时处理,并检查一遍原始记录是否填写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接班。
第三条 交班人员未交清楚当班情况和未填写好当班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接班人不查问,接班后发生的问题而影响生产,概由接班人负责。
第四条 接班人饮酒和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得交班。接班人不得强行上岗,否则按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解决。
第五条 接班人未到,虽到交班时间,交班人不得离岗,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 调度员在接班后,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做好各项记录及正确处理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