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04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第446号令以及煤炭局有关规定,结合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违反采掘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一条  严重违反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条  掘进贯通巷道或采空区,回采采通老空区或邻近采区,未填报贯通、采通通知单、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盲目贯通的;对施工责任人、测量负责人、矿总工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未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单项工程安全措施以及未报补充安全措施就指挥开工或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未经批准,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的采煤方法开采的(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开采者除外),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条  未按指定地点采煤,擅自乱开口子,滥采乱挖煤柱,煤干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条  回采工作面支柱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条  采空区内打探巷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措施,否则罚矿总工200元;不落实措施的,罚队长200元。
        第七条  掘进打干钻的,罚打炮工100元。
        第八条  砌碹巷道空顶空帮处没有及时充填严实;锚喷巷道锚杆的数量、角度、喷浆厚度及养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每次罚施工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  未按规定开采顺序(后退式)安排回采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特殊情况报矿总工批准除外)。
        第十条  掘进巷道两帮松岩(煤)未及时处理,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十一条  不按作业规程留设煤柱的,罚款100元;未按顺序回收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交班炮不处理安全及把隐患(主要是风筒、松岩未处理)留给下班的,罚上一班责任人100元。
        第十三条  掘进巷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四条  掘进开门,没有保护好管线、电缆,造成管线、电缆损坏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五条  安装电溜子时移动支柱或放炮崩倒支柱未及时恢复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六条  未按值班矿长、安监员根据顶板情况采取的支护要求进行支护的;少支护或支柱不合格的;罚支柱工50元/根。
        第十七条  用枕木代替梁使用的,罚支柱工50元/处。
        第十八条  电溜子安装时,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撑,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无锄头、撬棍等工具的,罚队长、班长各50元。
        第二十条  锚杆支护不按规程要求安设,罚班长50元/根;进班未先锚锚杆及交指令应打而未打锚杆的,罚当班班长50元/根。
        第二十一条  碴子桶超装,每桶罚责任人20元。
       
        第三章  违反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斜井(上下山)蹬钩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绞车道“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超载提升(提升量按矿规定),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水泵司机空班、擅自离岗或不按时排水,造成水倒灌下水平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  人车超速运行或非正常拉出口,罚绞车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矿车在斜井上掉道,不就地复轨便开车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斜井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上下山井口闭锁保护及行人闭锁未及时安装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损坏钢丝绳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运输较大型设备和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时,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  照明综保、电煤钻综保装置失效的,罚责任人50元/台。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上岗证,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以外的电气设备有鸡爪子、羊尾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八条  擅自拆除或不使用机电设备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不合格链环、插销的,罚挂钩工100元。
        第四十条  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检查结果没有详细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斜井人车没有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  下山掘进,未按规定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乘坐人车携带超宽、超长等危险物品的(用专车不在之列),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四条  未按规定周期检查人车、钢丝绳、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  用矿车直接撞开风门或放飞车(撞杆风门除外),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六条  随意关闭矿井监控系统信息终端或网络设备,造成系统数据传输中断,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未安装监控系统,处罚电工100元;未按规定移动监控系统探头,罚班长100元。
        第四十八条  机电硐室、设备、车场卫生不合格或在硐室、车场内存放其它物品影响安全及卫生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九条  矿井主要风门无开关传感器的;主要采煤面无瓦斯电闭锁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没有上架、电缆没有悬挂的,罚责任人50元/台(处)。
        第五十一条  电溜子电机无防护罩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二条  矿井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或无处理记录的,罚值班人员200元/次。
        第五十三条  监控系统值班调度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打印、报送相关领导审签,并妥善保存瓦斯日报的,每缺一日审签,罚值班人员50元。
        第五十四条  材料车违章超运的(材料超过材料车架),罚款100元。
        第五十五条  在人车未挂好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上、下车的,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  抢坐人行车的,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  乘坐人行车未按规定吊挂防护链的,罚款20元。
       
        第四章  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偷盗雷管、炸药、电缆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带烟火下井、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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