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04日

        第六十条  故意破坏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  安监员、安全员空班、漏检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井下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未按规定进行处置而准予作业的,每次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六十三条  随意破坏栅栏,擅自进入盲巷或老采区的,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造成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瓦斯积聚或有害气体超限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放炮母线不符合规程要求进行放炮的;使用固定母线放炮的,罚款100元。
        第六十六条  工作面及盲巷等处瓦斯浓度达到3.0%(体积大于0.5m3),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七条  串联通风无措施或未落实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八条  局部瓦斯积聚在1小时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九条  打残眼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  盲巷、盲硐未及时打栅栏及悬挂警示牌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一条  防尘水管跟不上工作面或管路无水防尘的责任人,罚款100元;转载点不洒水防尘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七十二条  通风设施不完好,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有煤尘堆积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四条  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的责任人,罚100元/次。
        第七十五条  故意割破风筒或未采取措施造成风筒破口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六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放糊炮、明炮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  用雷管当炮钎做引药,在有电气设备地点附近10米以内做引药,罚放炮员100元。
        第七十八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  带故障瓦检器下井使用的,罚瓦检员100元。
        第八十条  矿每旬未对矿井实行全面测风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一条  每班瓦斯日报、班报记录无领导签字或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罚矿长、总工、值班矿长、责任人各100元。
        第八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出口风量和距离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未及时填写瓦检牌、记录手册及报表(或填写不全,不清,不正确),造成“三不对口”的,每处罚瓦检员100元。
        第八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洒水防尘的,罚班长100元。
        第八十五条  放炮时未采取措施保护好风筒,造成风筒破口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  放炮未按规定站哨,无“三警戒”,罚班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款100元。
        第八十八条  不按规定发放火工品的,罚材料员100元。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运送、储存火工品的,罚放炮员100元。
        第九十一条  瓦检员未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当班用剩的火工品不及时退回炸药库的,罚放炮员100元。
        第九十三条  回采、掘进不使用水炮泥或不按规定充填炮泥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四条  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五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火工品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六条  雷管、炸药箱内存放其他物品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七条  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雷管、炸药箱不上锁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
       
        第五章  违反地测、防治水制度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  不执行审批的探水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随意改变探水方式及探水参数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条  探水工作面未编制探水设计,罚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按规定标示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的罚矿总工或技术员2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损坏防治水设施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测量人员对采、掘工作面不及时测绘及上图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事先未预报采掘进度,造成采掘工作面误入防水警界线内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利用探水眼装药放炮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探水工作面无探水牌板,罚矿井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各100元;作业人员未按实际填写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探水工作面、矿井最深工作面没有优先安装通讯设备及通讯不畅通的,罚电工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未按时检查观测防治水设施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物探并保存相关资料的,罚款200元。
       
        第六章  对其它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空大班的,处罚该班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殴打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谩骂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每位下井员工必须配带定位识别卡、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未配带定位识别卡、自救器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井口矿灯房未检身、清点人数及进行出入井人员登记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喝酒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监员、安全员在井下睡觉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井下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不参加安全和质量达标检查的,罚责任人200元;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到事故隐患汇报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不按时汇报及汇假报的,罚责任人各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班作业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指令的,每次罚款2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损坏各类牌板的,每块按100元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安监员、瓦检员不按时进出班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不戴矿帽,不携带矿灯,穿拖鞋,不戴口罩(采掘运人员、安监员、安全员)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员工在井下睡觉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根据责任大小,危害程度等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章  安全罚款的管理使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监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处罚单据,每月对罚款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及时报送矿经营科和安全矿长。
        第一百三十条  处罚必须先告知当事人,允许申诉期为3天,核实后张榜公布;被罚款人员的罚款在当月的工资表中兑现。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安全罚款按处罚人30%,矿井30%,公司40%(上交公司财务)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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