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对下属矿(项目部)安全信息调度管理。
第二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第一责任人为矿长(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安全副矿长,第三责任人为安全科长或经矿长授权的其他人员;矿其他员工发现矿方有隐瞒不报的有权向公司安监部举报。
第三条 安全信息调度的报告对象为公司安监部。
第四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分类:
1、人员伤亡事故类;
2、重大安全隐患类;
3、重大未遂事故类。
第五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实行分时分类报告制度:
1、轻伤及以上伤亡事故1小时内上报(先电话报告公司安监部,24小时内按《重大未遂及伤亡事故报告表》补报);
2、矿(项目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未遂事故、轻微伤事故在24小时内上报;
3、月安全情况统计报表于当月未日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月1日;
4、需要向属地国家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安全信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的内容:
1、重大安全隐患:
(1)隐患出现的时间、地点;
(2)隐患的类型、内容和影响范围;
(3)整改措施;
(4)负责部门;
(5)整改负责人。
2、重大未遂及伤亡事故: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慨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
(5)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安全信息调度管理:
(1)安全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若矿(项目部)出现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对矿长(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副矿长罚款1000元,对安监科长罚款500元。矿其他员工发现矿方有隐瞒不报的向公司安监部举报后,给予1000元奖励;
(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必须及时补报;
(3)安全信息调度资料由公司安监部建档管理,作为公司对矿(项目部)年终安全考核依据;
(4)公司安监部应分月、季、半年、年将安全信息分矿(项目部)、分类统计,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八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思瑞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