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已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有关程序,确保燃气设施迁移、废除合理、有序、安全的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以单元为单位的室内燃气设施;
(二)进户阀门至室外的各种材质的燃气管道;
(三)室外阀门、阀门井;
(四)调压站、调压箱(柜)。
第四条 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如是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必须书面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为了消除隐患,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由公司运行部门依据设计图纸组织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的燃气设施迁移、废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降压等作业执行《停送气、降压、动火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室内燃气设施拆除应先由客服管理部门记录签字,收取燃气费后进行。
第十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的竣工图要登记存档,对原内内容要重新标识更改。
第十一条 废除、拆除的设施申报、处理按《****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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