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风系统
1、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未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扣20分。
2、工作面存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3、每月组织1次通风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防爆门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缺少一处扣2.5分。
4、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处不符合扣5分。
5、矿井通风效率低于85%,扣5分。
6、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未及时维修达到要求,每一处不符合扣5分。
7、每年对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未测定扣5分。
8、主要通风机应安设检测系统,并按规定安装正压计、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缺少一处扣1分。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发生循环风;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跟回风口10 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瓦斯浓度超过规定不得分,其他一处不合格扣2分。
3、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一处不合格扣5分。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不应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一处不合格扣2分。
5、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6、风筒采用防摩擦起火的材料吊挂;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并拧紧螺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7、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8、风筒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应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过,不准花接。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通风设施
1、密闭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5m。1处符合要求扣5分。
2、密闭前瓦斯积聚,不符合要求扣5分。
3、密闭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扣5分。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正常的瓦斯抽采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不符合要求扣5分。
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风池或反水管,不符合要求扣5分。
6、密闭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不符合要求扣5分
7、密闭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不应大于10mm,不符合要求扣5分。
8、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应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应小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须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扣5分。
9、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不符合要求扣5分。
10、风门墙厚度不应小于0.5m(防突风门不应小于0.8m),周边应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不符合要求扣5分。
11、风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正规可靠,不符合要求扣5分。
12、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应设底槛,电缆、管路孔应堵严,不符合要求扣5分。
13、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不符合要求扣5分。
14、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不符合要求扣5分。
四、瓦斯防治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瓦斯超限,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瓦斯超限未处理和无处理记录,一次扣5分,瓦斯超限一次扣1分。
2、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应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未编制扣5分,未备案一项扣2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每月应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扣10分,其他一处扣1分。
4、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一项未按规定执行扣10分。
5、瓦斯排放,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无措施扣1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