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应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仪器、仪表一台不完好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五、突出防治
1、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措施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设计、措施或预案一项不合格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4、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5、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防突风门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6、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防突资料(各种记录、台帐、牌板、效果检验报告等)管理应符合规定,一处不符合要求2分。
六、瓦斯抽采
1、瓦斯抽采工程应编制设计,并按计划施工,一处不合格扣2分。
2、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的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泵站每小时测定1次;主干、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测定1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未按规定测定,一次扣5分,其他一次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定期检查抽采系统,并有记录可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漏气、积水;抽采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抽采检测装置、仪器、仪表齐全,定期校正,台帐,记录齐全,无记录可查,不得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帐,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5、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应与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七、安全监控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联网,并能正常运行,缺一项扣2分。
2、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井下分站应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有自然发火的矿井,按规定配备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便携式检测仪,数量不足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5、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应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就灰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未按规定升井检修,每台每次扣3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6、安全系统监测装置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范围应停止作业,并有记录可查,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7、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建立监测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其中安全监测,瓦斯抽采系统数据要保存2年以上,人员管理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数据无备份扣5分,数据库缺少1项数据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8、安全监控系统报表、账卡,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缺少图纸扣5分,缺少一种台帐、报表和记录扣2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八、防灭火
1、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在安装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保证使用。地面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缺支管、阀门,一处扣2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发现一氧化碳超限作业、明火或封闭区冒烟,该项不得分,发现一处温度超限扣2分。
九、防治粉尘
1、建立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缺管路一处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所有运煤转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其他地点的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按规定设置,缺设施一处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且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一处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4、采掘机械应有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要求,且能正常使用,爆破时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水幕应开启,综采工作面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放煤口应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炮时设自动同步喷雾,喷雾压力符合要求,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爆破前后洒水和冲洗巷帮,炮掘工作面应安设移动喷雾装置,缺设备一处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5、应编制洗尘计划,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1次积尘,其他巷道清扫积尘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应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未编制洗尘计划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6、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十、井下爆破
1、爆炸材料领退、电雷管编号、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等制度健全,贮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2、电雷管在发放前应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未进行导通试验扣10分。
3、爆破作业地点应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4、爆破作业应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现场设置爆破图牌板,并按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无爆破说明书扣1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5、采掘工作面爆破应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及撤人,设岗警戒制度,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6、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没有湿式打眼或无措施或未使用水炮泥,一处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7、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爆炸材料存放、引药制作应符合有关规定,未持证上岗不得分。其他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十一、制度管理
1、矿井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通风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无责任制扣10分,执行不严一处扣5分。
2、每月由矿技术负责人至少组织1次通风隐患排查,并有排查记录;由矿工主持召开至少1次通风工作例会,并有记录可查,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通风队应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缺责任制或操作规程,扣1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应编制年、季、月通风工作计划及总结,建立健全矿、队领导值班记录,缺一项计划或总结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5、应编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等应急预案,贯彻落实通风相关措施,并有贯彻签字记录,缺一项预案扣5分,其他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6、有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瓦斯抽采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等;有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帐,密闭管理台帐,煤层注水台帐,瓦斯抽采台帐等,并与现场实际相符,缺一种图纸或记录或台帐,扣5分,一处与现场实际不符,扣2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7、制定通风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保养制度,缺一项制度扣5分。
8、瓦斯检查工、防突工、通风监测工、瓦斯抽采工、瓦斯抽采泵司机等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有记录可查),证件应按时复审,做到持证上岗,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