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副矿长安全环保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03日

(一)职责
1、对分包矿区、车间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
2、负责全矿各岗位人力资源的配置工作,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出现的岗位人员不足现象造成的事故负责;
3、对全矿消防、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4、负责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人员及全体职工健康的监测管理,对因未按规定进行查体或因查体不合格未采取措施而发生的事故负责;
5、负责矿长与员工之间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的协商与沟通;
6、参与事故调查及负责事故处理工作;
7、负责全矿文明卫生管理工作,对因作业环境混乱、场地不清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8、负责全矿食堂、浴池、纯净水的管理,对因消毒不严、检查不细、隐患整改不彻底等而发生的事故负责;
9、负责全矿房产的管理工作, 对因房屋倒塌、漏雨等所发生事故负责;
10、负责分管区域内的安全、环境管理“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因管理手段、设备设施等陈旧、落后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11、负责全矿员工培训工作,对因新员工未进行培训而安排工作所发生的事故负管理责任,对因员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二)目标
1、分包单位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2、全矿生产垃圾、生活污水排放达标率100%;
3、全矿各岗位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配置合格率100%;
4、分包单位内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率100%;
5、全矿浴池、餐厅消毒检查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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