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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