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每月进行一次采面顶板安全分类评价,根据下一个月采面回采及相关范围内的顶、底板、构造、老空、老巷、隐蔽工程等实际情况,将采面顶板划分为A、B、C三种类型。其中A类顶板条件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业务科室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记录、带班领导巡查记录要齐全完整;B类顶板条件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有业务主管科室的巡查记录;C类顶板按正常生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作面特殊时期技术管理工作。工作面特殊时期包括: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破碎带、硬煤区、薄煤带、老空、老巷,遇托三角煤、大倾角和工作面仰采、工作面收尾等。必须制订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采面事故多发地点的技术管理。如两线(煤墙线、老塘线)管理、安全出口及机头机尾支护、两顺槽替棚及尾巷回收、运料斜巷的小绞车等,这些地点要落实有经验的熟练工人专职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器材建立基础台帐,对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及合格证等均要有记录资料。
第二十九条 每个采面初放结束和采完后要有队技术员分别写出一份总结。内容包括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情况、回采起止时间、回采煤量、回采率、采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步距、采面顶板及煤厚变化情况、工作面特殊时期处理情况、开采中的经验教训等。并交生产科(部)存档。
第三十条 坚持开展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和工程、设备等交接班制度,并有详实的验收和交接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严格采面生产技术档案管理,对各种技术资料进行分类存档。要求建立存档资料有:作业规程及“十个环节”执行情况、采面投产验收情况及初放总结经验、特殊时期技术措施及总结、月地质预报、每月顶板专业会议记录、各类顶板事故分析记录、各种管理制度及文件等。其中作业规程 、初次放顶措施、补充修改措施必须统一打印,不得手写,做到图文并茂,作业规程封面统一为专用塑料彩色形式。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炮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应采用伪倾斜布置巷道。基本采高为2米,一次采全厚开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第三十三条 作业方式采用“三八”或“四六”制作业,循环方式可采用一班采煤两班放顶煤、两班采煤一班放顶煤或当班边采边放煤等多种形式。根据支护方式不同,循环进度为0.8~1.0米。
第三十四条 采面支护形式。采用DZ22-30/100型单体液压支柱配2.4mл型钢梁、对棚架设、两梁五柱的支护形式,支架排距为1米,棚距为0.6m,用川杆、荆笆护顶蔽帮;或采用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形式,每架四柱,支架中心距1000㎜±20㎜;或采用炮采轻型放顶煤液压支架支护。采面端头必须安装使用自动步移液压支架进行支护。
第三十五条 DZ22-30/100型单体液压支柱配2.4mл型钢梁支护的回采工艺流程为:注水、放炮落煤、移主梁护顶、装运煤、移副梁、移溜。用人工打眼、爆破落煤;最大控顶距3.4米,最小控距2.4米;放顶煤采用分段间隔多轮次的放煤方式,放煤口位置在运输机边缘上方0.3--0.5米之间,规格为0.3*0.3米,全工作面同时只准开放煤口1--4个,且在不同的作业段内,间隔保持为10米以上。
第三十六条 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支护的回采工艺流程为:煤壁注水、打眼放炮、移架、放顶煤、移溜。用人工打眼、爆破落煤;移架过程为:放炮后护顶(伸前探梁或翻转梁)、收回前探梁或翻转梁、提起四根立柱、前移顶梁及四柱、落四柱支撑顶梁、移托梁;最小控顶距3米,最大控顶距3.8米或3.4米;放顶煤采用分段间隔多轮次的放煤方式,放煤口位置在支架后挡矸板下,放煤时同时作业场数不超过4个。
第三十七条 炮采轻型放顶煤支架支护的回采工艺流程为:煤壁注水、打眼放炮、伸缩梁护顶、攉煤、推溜、移架、放顶煤。用人工打眼、爆破落煤;最小控顶距3.15米,最大控顶距4.15米;放顶煤采用分段间隔多轮次的放煤方式,同时放煤口个数不超过4个,放煤步距1米。
第三十八条 加强工作面两安全出口的管理。机头端头安全出口采用不少于四对八根3.5米至4.0米长钢梁(л型钢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一梁三柱成对使用,交替迈步前移,每对棚距不超过0.6米。工作面机头或机尾与顺槽搭接处应架设一对抬口棚。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放顶煤采面的帮顶支护,以采面不片邦、不漏顶、不窜矸为原则。要求每个采面支护材料充足,采煤及放煤后要及时护好帮顶。
第四十条 加强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初放时期的顶板管理。严格初放时期领导跟班制度,跟班人员必须到位,现场监督,指挥生产;及时跟踪观察工作面初次来压及顶板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按基本采高采煤,在初放期间原则上不准放煤。确需放煤时,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加强工作面液压系统和单体支柱管理,提高支柱初撑力:
1、使用125型大流量液压泵,逐步淘汰80型液压泵;泵站要保证运行稳定良好,液压系统不漏液,主干管终端处压力表不低于16MPa,泵站压力要达到18MPa(悬移液压支架和炮采轻型放顶煤支架工作面泵站压力20 MPa)以上,泵站要安装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仪,乳化液浓度应在2-3%(悬移液压支架和炮采轻型放顶煤支架工作面应在3-5%)。主干管路管径不小于25mm。
2、在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卸载,无外观缺损,全工作面失效支柱不能超过3根。严禁超高使用支柱,严禁出现缺柱现象。严禁用溜子运单体柱。
3、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采面支柱初撑力,增强支架稳定性。在供液正常情况下,要减少同时注液的注液枪数量,保证注液时间,提高升柱操作质量。底板松软时,柱下必须穿鞋。坚持实行分工序多次注液,使支柱初撑力达到作业规程规定要求。
4、单体液压支柱配л型钢梁支护的采面三排支柱必须采专用防倒器,支柱顶爪必须卡在π型钢梁花边内。
5、工作面运输机必须使用专用液压推溜器。
第四十二条 为避免顶板事故的发生,放炮前要对煤壁支柱进行补液,防止崩倒支柱,放炮后应及时护顶,防止顶空。放煤前要对中排柱进行补液,放煤后保证老塘封严闭实。老塘侧如连续出现三架以上的支架旋扭,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理安排放顶煤工作面采放循环作业方式,实现采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杜绝非正规循环作业,避免出现采面有采煤而无放煤时间和无计划无次序的乱采乱放现象。
第四十四条 加强炮采放顶煤工作面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合理安排好采面生产与设备检修关系,保证每天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设备检修时间,做好运输系统设备的全面维修保养,提高设备的开机率;日产在1000吨以上的采面要装备150型运输机和轻型转载机,并和皮带运输机相配套,实现采面运输系统的连续化;对于走向长300米以上的采面,宜采用机轨合一的运输方式,以便回收支护材料和设备;在条件具备的采面,使用破碎机,运料系统推广应用无极绳运输,实现采面高产高效。
第四十五条 加强炮采放顶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炮采工作面瓦斯与风量的管理规定;加强瓦斯与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必须进行煤体注水,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一般单孔注水压力为2.5Mpa~5.0Mpa,注水量以保证所采作业地点煤体充分湿润为原则,并超前采面煤体不少于2m,以降低煤尘浓度、预防顶板事故。要推广使用专用注水泵供水。
第四十六条 采面顶煤厚度小于一倍采高或顶部为三角煤时,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顶部无煤时,可改用铰接顶梁配合单体柱支护。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必须加强维护,根据巷道支护形式不同,其超前替棚和支护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1、两巷采用梯形棚支护时,其前10m用双排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配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分别支在巷道的两帮;后10m用单排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配单体液压支柱支在靠采面一侧。
2、U型钢支护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要求,行人道宽度达到0.7m以上时,超前替棚长度为5~10m,运输巷和轨道巷替棚段必须打双抬棚支护,替棚段外不打抬棚,但要加强支架和帮顶的维护。
3、因顶板压力大,巷道变形严重,U型钢支护断面及行人道不能满足要求,运输巷必须提前扩修至转载机外5m处,轨道巷必须扩修至20m外并按原规定打超前支护。
4、工作面两巷替棚段及20m范围内巷道净高不低于1.6m,行人侧宽度不少于0.7m,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等需要。
5、两巷超前支护所用π型钢梁长度不小于2.4m,必须用一梁三柱对接支护;用金属铰接顶梁支护的必须一梁一柱连续架设,单体液压支柱采取防倒措施。
6、两巷超前支护段底板松软时,单体柱必须穿柱鞋,替棚顶空时,必须采取措施将顶背实,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
第四十八条 加强采面两顺槽的文明生产管理。要求两巷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两巷净高不低于1.8米,巷道内无积水、无浮渣(煤)、杂物。运输顺槽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米。运料顺槽轨道铺设合格,材料、设备码放整齐,标志牌清晰。小绞车等电器设备必须合格,闲置设备和回收材料必须及时运出。顺槽料场要有采面支护形式、循环方式、爆破方式、避灾线路等图表。
第四十九条 加强采面的工程验收和交接
1、工程质量验收员必须上尺、上线、上测力计进行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当班处理,不准移交下班。
2、要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必须把现场情况交待清楚,特别是存在的隐患要交清,并在现场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交接情况应有记录可查。
第五十条 对倾角超过15度的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坚硬顶板(煤)和自然冒落不充分的顶板(煤),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小于1.5倍采高或空顶面积大于10m2的,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保证采空区顶板冒落充分充填及时。
第五十一条 加强采面顶、底板水的管理:
1、对受顶、底板承压水影响和老空水威胁的采面,要按水文地质管理要求进行预报。
2、对采面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顶、底板水,要采取措施做疏水巷或安装铺设水槽,把水疏放或引入水槽,不准水流入运输机内,影响运输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新投产工作面验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新投产的工作面必须通过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方能生产,验收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地测、防治水、安监、煤质、通风、调度、机电等有关部门参加,瓦斯研究所必须参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投产工作面的验收。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验收的必备条件
1、有审批的采面作业规程和初放安全技术措施。
2、有矿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签发的采面巷道验收单。
3、有经过井下直流电测法物探的水文结论,低阻区必须进行底板加固,并有防治水系统的验收合格签字,底板不需加固的工作面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4、采面设计有瓦斯排放巷的必须有验收结果;设计有瓦斯
抽放系统工程的能正常运行。
5、瓦斯突出地区的采面必须有通过综合消突后的验收合格签字和采面瓦斯地质图。
第五十四条 加强采面初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1、在采面初放前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参加的初放领导小组。
2、初放领导小组必须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落实初放时期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现场跟班人员特别是初放小组领导成员必须落实到位,每班有汇报记录。
第五十五条 加强采面初次放顶的验收工作,实行公司、矿两级验收制度。开帮前由矿初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采面各系统进行一次预验收。矿预验收合格后,申请集团公司验收时,必须将矿验收结果传真到集团公司,公司方可组织验收。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帮生产。矿初采初放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顶板初次来压和初放工作结束,并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
第七章 科技推先管理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本系统科技推先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编制、监督实施、组织验收;各矿实行矿长负责制,各矿生产科(部)负责年度立项、组织实施和申请验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矿每年科技推先立项不得少于2项,完成项目不得少于1项(跨年度项目可计入本年度完成项目中)。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在本系统组织的技术攻关、新技术推广、设备更新等科技推先项目,可作为所在矿当年度立项,项目编入年度计划中。
第五十八条 科技推先项目所需设备、材料、费用,投入量较小者,各矿自筹,若项目较大,要在年初立项目时提出申请,经所在矿和集团公司两级论证批准后,列入计划中。
第五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可获得“生产科技推先奖”:
1、对现有采煤方式有较大改进者。
2、开发研究出新型支护方式或应用软件者。
3、 引进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科技成果、或其他行业、单位先进技术者。
4、 提出有价值的技术设想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第六十条 拒绝接受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在本系统进行的科技推先项目,或虽然接受但不积极配合者,由集团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 各矿推先项目完成后,提出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会同集团公司科技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如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隐患,生产科(部)要及时向生产矿长汇报处理。处理不了的,要以书面形式分别给矿长、生产技术部汇报,否则,将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罚:(1)如果发生事故,生产科(部)要承担不向集团公司汇报的责任;(2)如生产技术部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到并经核查属实,对该矿罚款5000元。
第六十三条 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各项条款,根据情节轻重对该矿罚款500-100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