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矿井自然安全条件 |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 15 | ≥10扣5分,≥15扣10分,≥25扣15分。 |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 15 | ≥30扣5分,≥35扣10分,≥40扣15分。 | |
3、矿井是否具有突出危险 | 10 | 有突出危险扣10分。 | |
4、煤尘爆炸指数 | 15 | ≥10扣5分,≥20扣10分,≥40扣15分,无报告扣15分。 | |
5、矿井煤层自燃发火 | 15 | 自燃煤层扣7分,易自然煤层扣15分。 | |
6、矿井可采煤层顶板类型 | 3 | 缓倾斜煤层三、四类顶板扣2分,无分类扣3分。 | |
7、煤层倾角 | 5 | 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急倾斜煤层扣5分。 | |
8、三软煤层 | 5 | 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三软煤层扣5分。 | |
9、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 15 | 中等扣5分,复杂扣10分,极复杂扣15分。 | |
10、冲击地压 | 2 | 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冲击地压煤层扣2分。 | |
合计 | 100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 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有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或矿级安监处长)。 | 10 | 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扣10分;无专职安全副矿长(或矿级安监处长)扣10分。 |
(二) 管理制度 | 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7、
、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8、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0、入井检身制度及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 1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 10 | 无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分。责任制不全或责任不清扣5分。其它制度缺1项扣2分。 |
(三) 矿长资质 | ※煤矿矿长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煤矿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 | 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矿长应培未培本专项不得分。 | |
(四)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资质 | 生产矿长(开拓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安监处长)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 | 15 | 生产矿长、开拓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安监处长) 、总工程师有1人无安全技术资格证扣5分。 |
(五)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 15 | 查看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少1人扣5分,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1人扣5分。 |
(六) 职工
培训 | 1、煤矿企业对职工进行
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应设立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有培训计划,有专门场所、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实践经验的教师。 3、职工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 10 | 1、查阅培训记录及用工记录,发现有1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扣5分。 2、煤矿没有设立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机构或制定培训制度或培训计划,没有专门场所、没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实践经验教师的扣5分。 3、职工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没有记录存档扣5分。 |
(七) 煤矿救护与急救 | 矿山救护队的设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493条规定。矿井必须设立井口(底)急救站、并有急救设施,配备急救器材、装备和药品。 | 10 | 无救护队且未签订救护协议扣10 分;救护队技术装备水平不符合规程最低技术装备标准扣5分。未设立井口(底)急救站扣5分,配备器材、装备、药品不符合规定扣5分。 |
(八)图纸 | 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 10 |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每缺一种图纸扣3分,其它每缺一种图纸扣2分;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一种扣2分。 |
(九) 安全措施 | 1、煤矿依法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 20 | 查上年度安全技措提取和使用财务记录,未提取安技措费用的扣20分;提取不足的扣10分;未按规定使用或挪用的扣20分。 |
2、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 未制定本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扣10分,未及时修改扣5分。 | ||
合计 | 100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通风系统 |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 40 | 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或不完整,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没实行分区通风本专项不得分 |
2.矿井供需风量比 | <1扣5分,<0.9扣10分,<0.8扣20分。 | ||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 企业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扣10分,超核定产量生产扣10分。 | ||
4.采区通风系统 |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扣30分;突出矿井未设专用回风巷的扣20分;高瓦斯矿井未设专用回风巷一处扣20分;爆炸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扣20分。 | ||
5.串联通风 | 有不符合《规程》115条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一处扣15分。 | ||
6.矿井通风等积孔 | 等积孔小于1.5扣2分,每再低0.1加扣2分(查月度测风报表和计算)。 | ||
7.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配风 | 采掘面供风量不符合《规程》103条及局有关规定一处扣10分,其它一处扣5分。 | ||
8.矿井外部漏风率 | 无提升设备超过5%,有提升设备超过15%扣15分(查月度测风报表)。 | ||
9.矿井有效风量率 | <85%扣2分,<75%扣5分(查月度测风报表)。 | ||
10.矿井风速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101条规定扣5分。 | ||
11.辅助通风 | 井下有辅助通风机的矿井扣5分,安设与使用不符合《规程》125条要求加扣5分。 | ||
(二) 局部通风 |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 | 30 | 安装位置不符合《规程》128条规定,一台扣5分。未指定人员管理的扣5分;1台局部通风机供2个及以上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扣10分;有循环风现象一处扣10分。 |
2.风筒使用与管理 | 风筒材质不阻燃不抗静电扣20分;风筒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一处扣10分;软质风筒无反压边一处扣2分;风筒拐弯无弯头并出现死弯一处扣5分。 | ||
3.局部通风机闭锁装置 | 掘进工作面没有装备风电闭锁、低瓦斯矿井扣20分,高瓦斯区域、高、突矿井扣30分。 | ||
4.局部通风机供电 | 低瓦斯矿井掘进面没使用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或与采煤面供电未分开一处扣10分,瓦斯喷出区域、高、突矿井未采用三专供电一台扣10分。 | ||
5.瓦斯排放与巷道贯通 | 未按规定排放瓦斯或巷道贯通不符合《规程》141条、108条及本企业有关规定一处扣15分,无措施扣10分。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三)通风设施 | 1.通风风门 | 20 | 井下出现单道风门扣20分;倾斜运输巷道安设风门一处扣5分;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装反向风门一处扣5分,无联锁装置一处扣2分。 |
2.密闭 | 永久密闭未使用不燃性材料一处扣10分,密闭未掏槽与围岩未接实,密闭前无栅栏牌板的一项处扣5分,密闭前有瓦斯积聚的一处扣10分。 | ||
3.风桥、风窗、调节风门、测风站 | 安设与使用不符合《规程》及局矿规定要求一处扣5分。 | ||
4.通风巷道失修率 | ≥5%扣5分,≥10%扣10分,无检查报表扣5分(查矿检查记录)。 | ||
5.通风仪表完好率 | <85%扣5分,<80%扣10分,无检查记录扣10分(查矿检查记录)。 | ||
6.主要通风机安装和使用 | 用其它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扣20分;备用通风机装置不符合《规程》121条规定扣10分,其它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121条要求一项扣5分;未进行年度反风演习扣5分,供电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
7.自救器配备率与使用 | 配备率<100%扣5分,发现1人未按规定佩带扣5分。 | ||
(四)防尘 | 1、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 10 | 无系统扣10分,水量不符合要求扣5分;井下主要巷道缺少管路扣5分;水幕、喷雾装置缺少、使用不正常扣5分。 |
2、综合防尘措施 | 无年度综合防尘措施扣10分。 | ||
3、防爆隔爆设施 | 未按规定安设一处扣5分。安设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维护的一处扣2分。 | ||
4、定期冲刷巷道 | 发现煤尘堆积(厚度2mm,连续长度大于5m)扣5分,无冲刷巷道制度扣2分。 | ||
5、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 | 未实行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综合防尘措施扣5分。 | ||
6、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 | 采煤机没有喷雾装置扣5分;放顶煤开采放煤口无喷雾装置扣2分,回风巷无净化水幕扣2分;采煤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扣2分。 | ||
7、测尘合格点数 | 小于85%扣5分,没有测尘的扣5分。 | ||
合计 | 100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 瓦斯 | ※1.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 40 |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未定期鉴定本专项不得分。 |
2.瓦斯超限作业 | 发现一次扣20分(查三个月瓦斯记录和现场检查)。 | ||
3.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数 | 每超一次扣2分,最多扣20分(查最近三个月记录)。 | ||
4.上隅角瓦斯治理 | 有积聚未及时处理扣5分。 | ||
5.瓦斯尾巷 | 设置尾巷不符合《规程》137条规定扣5分。 | ||
※6.瓦斯抽放系统 |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应建抽放系统未建本专项不得分,瓦斯抽放系统与管理不符合《规程》146、147、148条规定一项扣3分。 | ||
7.瓦斯检查制度 | 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不符合《规程》149条及有关规定一项扣5分,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一处扣2分。瓦斯日报未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扣10分。 | ||
(二) 突出 | 1.突出矿井鉴定 | 30 | 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扣30分。 |
2."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 没有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扣30分,措施不完善一项扣10分。 | ||
3.突出次数 | 本年度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现象扣10分。 | ||
4.开采解放层 | 开采解放层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 | ||
5.采煤方法 | 不符合《规程》规定扣10分。 | ||
(三) 安全监控 |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 30 |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应建立未建立本专项不得分。 |
2.瓦斯探头及断电仪 | 采掘工作面缺少一个扣5分,其它地点缺少一个扣2分,安设位置不当一处扣2分,不能断电一处扣5分,报警、断电、复电浓度、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169条一处扣5分;未按《规程》162、163条及其它有关规定调试、校正、测试扣5分。 | ||
3.瓦斯检测报警仪 | 光干式、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装备数量不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扣5分,未按《规程》149条规定佩带使用扣3分。 | ||
4.通风仪器仪表装备与使用 | 未按有关规定装备一项扣4分,数量不足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使用一项扣2分(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U型倾斜压差计、皮托管、高浓度瓦斯检定器、氧气检测仪、CO检定器、全尘和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和测定仪、突出矿井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解析仪、突出综合预测 仪) | ||
合计 | 100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 技术 管理 | 1、煤矿应按照《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 | 35 | 未按规定配防治水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扣30分。 |
2、煤矿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 未按规定标绘的扣10分 | ||
3、煤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重新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严禁在各种煤岩柱中采掘。 | 违反规定的扣35分 | ||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按《规程》第262、264条规定进行。 | 违反规定的扣35分 | ||
5、煤矿井下存在各种出水点和积水区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出水点位置及其水量、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位置。 | 未按规定标注的扣10分 | ||
(二) 地面防治水 |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有防、疏、排水措施。 | 10 |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且无防、疏、排水措施本专项不得分。 |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 | 无措施或违反《规程》第256条规定扣10分。 | ||
(三)井下防治水 |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 55 | 无观测系统或虽有但不使用的扣10分,有水害预报无措施扣50分。 |
2、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不头值,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 违反规定扣30分。 | ||
※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必须执行《规程》第270条规定。 | 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违反规定本专项不得分。 | ||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它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的质量、设置、管理等应符合《规定》规定。 | 未达到规定的扣10分。 | ||
※5、矿井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 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本专项不得分。 | ||
6、矿井主要水仓有主仓和副仓,其容量应符合《规程》规定。 | 未达到规定的扣10分。 | ||
7、主要排水泵房有2个安全出口,对出口的要求应符合《规程》规定。 | 未达到规定的扣10分。 | ||
8、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水工作必须按照《规程》第267、285、286、287条规定进行。 | 违反规定之一的扣10分。 | ||
合 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