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二、接班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了解上班工作情况,查阅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
三、接班人应会同交班人,按照系统要求,共同对设备各部进行检查。
四、接班人没有按时接班,交班人应报告队值班人员,但自己仍应坚持工作岗位,直至接班人到班,和接班人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
五、交班人应将当班工作情况、设备运转情况、检修和故障等事项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当面如实交清。
六、禁止给有病(精神状态严重欠佳)或酗酒人员交班,并报告队值班人员。
七、交班人应将公用工具、备品、配件如数交清,如有欠缺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并寻找解决。
八、在交班时发生事故,双方共同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或告一段落,经领导同意,方可进行交接班。
九、如交班人不如实交班,或未在工作地点交接班,由于交接不清造成的一切问题应由交班人负责。
十、双方认为无遗留问题,在记录上签名,接班后若发现遗留问题或发生事故,由接班人负责。
十一、以上制度将严格按照“双基”考核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