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 采用磁电雷管起爆,母线回路检测合格后,在母线与起爆器连接前必须关闭起爆器电源,才能把母线与接线柱相连接。
9.2.10 磁电雷管的爆破母线不能使用铁线,只能用铜线起爆母线在连接时应尽量拉直,不允许把边多余的线绕成圈圈放置,且回路电阻不超过250欧姆。
9.2.11 爆破网络联结后,由总工程师及现场联线负责人对整个爆破网络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合格后中班联线技术指导方可结束、撤除。
10 大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
10.1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后,由爆破采掘工区组织人员对爆破采场的设备、设施、物资及剩余的爆破器材进行回收。
10.2 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范围为:采场内的人行梯子、变压器、照明电缆、搭设的装药平台、装药器及杂物等。
10.3 爆破采掘工区必须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将所有的设备、设施、物资予以全部回收,并搬运至爆破影响安全区域处统一存放。
11 大爆破起爆安全管理
11.1 爆破作业时,凡参加背、装炸药及管理人员,必须经综治工区进行政审,合格者发给“大红山铜矿爆破证”,凡参加爆破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大红山铜矿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区域,非爆破人员禁止进入爆破区域。
11.2 爆破作业起爆器必须准备两台合格的起爆器,采取“一使用、一备用”的原则。采场起爆作业前一天,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生产部、综治工区、物资采供站相关人员对两台起爆器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必须两人交换进行并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11.3 检测合格的起爆器在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6个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护送到采场大爆破指挥部。
11.4 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对2台起爆器再次进行检测确认。
11.5 大爆破起爆按照“一人操作、两人监护”的工作原则进行,除起爆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冲击波安全距离外。
11.6 大爆破作业时,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和水仓、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外,其它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在采场爆破作业2小时前全部撤除。水仓和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的撤除由大爆破指挥部根据大爆破作业实际情况,通知后方可撤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在起爆后按照安全线路及时撤除。
11.7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协作经济实体行政第一负责人必须在大爆破起爆作业前1小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撤除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将各部门、各单位汇报的人员撤除情况向大爆破指挥部及时汇报。
11.8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对全矿所有下井入口进行站岗,在采场爆破起爆前1小时至爆破后复产作业前,严禁任何人员下井,直到调度室发布复产指令。
12 大爆破后现场通风安全管理
12.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通风工区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炮烟检测。
12.2 爆破后炮烟测定,必须二人作业并顺新鲜风流方向推移测定。
12.3 对炮烟检测不合格的作业面,必须进行复测,待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准进入工作面作业。
12.4 炮烟检测人员及时关闭因防止大爆破冲击波损坏而打开的风门。
12.5 大爆破采场和相邻采场复产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并建立检测台帐。
12.6 复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对现场进行冲墙洗壁,确保湿式作业,防止粉尘二次污染。
12.7 大爆破采场恢复出矿前必须增设降尘设施和局部风机(一期)后,方可恢复供矿。
12.8 及时恢复因大爆破影响而停止启动的主扇风机和被大爆破破坏的通风构筑物。
13 大爆破后现场复产安全检查管理
13.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设备能源部、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3.2 参加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炮烟检测仪,并全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应及时退出,对现场实行警戒。
13.3 各专项安全检查组在对规定的检查范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向矿调度室予以汇报,调度室再统一进行汇总后,向安全生产部主任汇报,决定爆破现场复产时间及整改措施。
14 大爆破津贴管理
14.1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大爆破作业,由生产技术部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进行发放,标准为0.12元/吨,发放范围为大爆破指挥部成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调度及保卫值班人员、现场通讯维护人员、爆破材料供应、炮烟检测人员。
14.2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装药及回收职责,由大爆破所属工区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发放范围为参与本次大爆破的装药及回收人员。
14.3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背运药职责,由负责组织背运药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提取和发放爆破津贴,标准为:
14.3.1 一期运药从坑口至盘区上水平或下水平,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
14.3.2 一期背药从盘区下水平或上水平背至各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4元/吨。如在盘区内部需要组织多家工区背药时,则按总的提取爆破津贴数除上多家工区的背药总人数,得出单人爆破津贴,每家工区按背药人数进行提取津贴。
14.3.3 二期、720、米底莫运药从750斜坡道坑口至盘区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2元/吨,需要人工背药时按标准0.03元/吨提取。
14.3.4 发放范围为相关背运药人员。
14.4 因工区装药回收组织工作量大,大爆破频繁,爆破组织难度比较大,故在爆破津贴的基础上对大爆破组织工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4.4.1 单次大爆破炸药用量在30吨以内按每次2000元进行补贴。
14.4.2 30-40吨之间按每次3000元进行补贴。
14.4.3 40-50吨之间按每次4000元进行补贴。
14.4.4 50吨以上按每次5000元进行补贴。
14.5 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大爆破津贴管理台账,津贴发放必须发放至大爆破参与人员。
14.6 大爆破津贴的提取由参与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提取。
15 检查与考核
15.1 采场大爆破装药、联线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1.1 未按大爆破要求进行组织,因现场联线、装药设备及工具准备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进行200元处罚。
15.1.2 在大爆破实施过程中,大爆破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根据现场出现的情况有权对大爆破现场工作及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对因不执行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安排,影响大爆破工作的将对其所属工区(部门)现场负责人进行200元处罚。
15.1.3 盘区粒药总剩余量大于盘区设计粒药总量的4%,对大爆破所属工区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大于该点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按每点扣罚100元进行处罚,工区区长对装药队组的分解考核办法报矿生产技术部备案。
15.1.4 认真做好大爆破组织工作,现场因大爆破组织者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组织责任人处罚100元。
15.1.5 各装药点技术指导监督落实不到位,装药点剩余粒药量大于设计装药量的4%,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100元。
15.1.6 各装药点现场出现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不及时向当班领导或当班技术负责人汇报,擅自处理影响大爆破工作,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7 各装药点装药队组不听从技术指导的指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装药点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装药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8 严格炮泥填充要求,充填长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装药点剩余炮泥大于设计炮泥用量的5%,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50元,同时按剩余炮泥量50元/袋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进行处罚。
15.1.9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落实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出现掉管,管段错装,漏装等情况,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按每个孔30元进行处罚。
15.1.10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填写现场装药记录,或者填写不清,弄虚作假的,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进行30元处罚。
15.1.11 严格按点量要求背运炸药并确保其完好,若装药点背运药不到位,对背运药所属工区负责人按差一箱(袋)处罚30元,损坏一箱(袋)处罚30元执行。
15.1.12 各联线点须按联接规范进行联结,一个联接点不能达到规范要求,对该点联线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13 认真做好大爆破回收工作,由于回收工作组织不力,对大爆破网络造成破坏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破坏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14对无故不参加大爆破装药及联线的技术指导给予200处罚,对无故不参加技术交底会及班前会的人员严格按《大红山铜矿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15.2 采场大爆破采场检修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2.1 大爆破装药过程中,因检修、调试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每1个点(即1台装药器检修工作不到位),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100元经济处罚,书记及副区长¥50元/人经济处罚,多点影响累加处罚。
15.2.2 大爆破现场使用的绞车检修、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提(放)药、材料回收的升、降工作,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设备副区长及生产副区长¥150元/次处罚,技术副区长¥100元/次处罚。
15.2.3 在大爆破过程中,凡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参加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领导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政职¥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4 若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组织过程中,因工区组织不力或不服从大爆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影响大爆破工作正常组织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主任)¥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或各副区长(副主任)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5 在大爆破前一天大爆破采场验收中,由验收小组对照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进行验收,由现场验收小组检查后进行意见汇总,通过验收合格的大爆破采场,正常组织大爆破各项工作;大爆破采场检修工作不到位,无法达到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而验收不合格的大爆破采场,给予对大爆破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月内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25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15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5分,一月内第二次或多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8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70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6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50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10分,并建议矿安全委会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撤职处理,同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验收小组将在现场下达大爆破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大爆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验收组查出的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到大爆破运药时,负责运药人员再次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验收时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按《大红山铜矿安全隐患整改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5.2.6 大爆破采场验收不合格1次或多次的单位,取消当月月度生产量化组织奖的奖励资格。
15.3 大爆破人员撤离
15.3.1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协作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人员撤离时间进行撤离与汇报,若因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导致影响大爆破正常开展的部门或单位,将给予该部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1000元/次经济处罚。
16 附录与记录表式
16.1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