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每季、井(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巷修系统进行检查,对通风能力、风量分配等进行核定,对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巷道断面、风速不符、温度超过、内外漏风过大、风量浪费等问题要及时调整。
2、矿井局部调(改)风由井(区)主任工程师、通风井(区)长负责;矿井各水平、两翼之间调(改)风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负责;全井调(改)风报集团公司批准。所有的调(改)风要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相邻两井之间贯通,启用或报废主扇,报集团公司批准。
4、主扇换扇、检修、改换叶片角度必须请示机电、通风矿长并通知通风部门,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施工。
5、井下消灭任何形式的独头(长度超过5m)、无风巷道。
6、各井口调度室必须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并及时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