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 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 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 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 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的分类。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安全隐患的认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 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 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 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 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