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监督检查本企业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2条 监督检查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工作。
第3条 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参加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企业进行安全综合评价。
第4条 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意见。
第5条 监督检查设备、设施、仪器和材料的安全质量,对涉及安全方面的产品,行使安全认证。
第6条 参加审查工程设计、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安全技措工程、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对采、掘、机、运、通、防、巷修等作业规程的审查把关,并监督实施。面的产品,行使安全认证。
第7条 督促检查全矿有关安全方面的图纸绘制及资料保管工作。
第8条 负责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规程措施在现场兑现,完善落实施工工艺技术。
第9条 负责与地方安全监督检查管理部门的各种协作与联系工作。
第10条 负责对安监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11条 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矿井出现的人身及非人身事故,对事故情况全面细致掌握,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做出罚款决定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登记、建帐、存档。
第12条 检查本矿职工的安全行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三违”人员,可行使罚款权利。
第13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14条 支持和帮助群众团体做好群众安全工作和开展安全活动。
第15条 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否决权。有对安全管理方面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