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班安检(监)员负责本班分片范围内安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在领导的安排下开展工作。跟班安检(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当班带班领导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分片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3条 负责当班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 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5条 督促分片范围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7条 遇有危险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8条 按要求每班按时向安全科汇报现场安全情况,并按规定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
第9条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并按规定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表和通知单。
第10条 要按时参加班前、班后调度会,每班班前要对自己分片范围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矿各级管理人员的问题通知单全面查看,需要进行复查的按要求进行复查,未按时整改的要对签字整改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将复查和处罚情况写到通知单上,交安全科值班人员签字掌握。
第11条 必须在施工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安检(监)员要在指定地点用电话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汇报。
第12条 对处里排定的监控重点,要采取措施重点盯靠。要加强对薄弱时间、薄弱地点、薄弱人物、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监员岗位责任制。
第13条 对当班安全质量评估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上井后评估表交值班人员存档备查。
第14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跟班安检(监)员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安全质量考核、班评估的;
(六)分片范围内安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