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队质量验收员是掘进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对矿井掘进队各种质量标准化政策的实施和验收工作,掘进队验收员必须熟练掌握与之有关的专业知识和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掘进队验收员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所辖区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条 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第3条 要有现场质量验收原始记录单,做到当班质量情况清楚、齐全、详细、作为评分计资的依据。
第4条 严禁弄虚作假造假数或涂改基础资料。
第5条 对不合格的工程或影响安全的质量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安排整改。
第6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有权令其返工。
第7条 定期学习上级有关规定,学习质量标准、检查验收标准和现场作业规程,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8条 加强同管理人员的沟通,及时总结个人工作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经验。
第9条 要及时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严禁漏报和瞒报。
第10条 严禁以权谋私。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掘进队质量验收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质量验收员警告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于撤职处分:
(一)章指挥工人或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定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工作的。
(六)以权谋私的。
第12条 生产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能认真按照质量标准化施工,导致工程量不合格的。掘进队验收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检察不认真的。掘进队质量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未组织好各班相互间的工作或各班组之间相互影响,不能从事正常生产的。掘进队质量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经济处分或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