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棚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7日

  架棚支护工要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支护原理和支护技术参数。熟悉作业地点环境,能够排除一般故障,做好各类工具使用前后的检查和保养。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认真地敲帮问顶,摘除危岩悬矸。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迎头,施工要在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确保支护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规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架棚支护工必须熟悉作业规程,熟悉现场支护材料规格及质量要求。
    第2条  备齐所需施工工具和支护材料。
    第3条  排查不安全隐患,敲帮问顶,摘除围岩悬矸。
    第4条  前移前探梁,将棚梁托至前探梁上,使用板枇接实顶板。
    第5条  将中腰线延长引至架棚位置,并做好标记
    第6条  挖腿窝,先量取棚距,按中线和下宽定出腿窝位置,按腰线确定其深度,控制好顶帮,再把腿窝挖至设计深度,挖腿窝时须有专人监护。
    第7条  立棚腿,竖上棚腿,扶稳后再观察棚腿的明暗,并稳固好棚腿。
    第8条  上棚梁,两人协调合作,稳抬稳放,前探梁上的棚头与棚腿合口,先合一头后,再合另一头。上梁后将支架找正,压肩初步固定;
    第9条  检查支架的架设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后,再穿顶腰帮,楔紧打牢,并按设计位置使好撑木、拉杆、等稳固装置
    第10条  清理现场卫生及施工工具,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巷道工程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架棚支护工3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架棚支护工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矿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架棚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不遵守有关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处理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架棚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架棚支护工对施工的架棚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发现本岗位作业范围内安全隐患,架棚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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