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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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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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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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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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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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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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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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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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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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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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风演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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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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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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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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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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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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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区启封和注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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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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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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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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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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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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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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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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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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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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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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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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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通风机改造;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的停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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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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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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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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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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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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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提出书面措施报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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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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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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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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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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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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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主要进风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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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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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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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的巷道贯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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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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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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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时的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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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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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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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采用混合式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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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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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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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生产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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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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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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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以下(包括采区)调改通风系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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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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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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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内1次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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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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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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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掘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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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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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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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措施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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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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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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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井下抽排瓦斯风机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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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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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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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摄影、照相工作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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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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