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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本处业务保安负技术责任。 第二条:对地质勘探、矿山测量及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图纸、资料的依据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参加矿井设计、重大探放水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政策有关的地测部分提出意见。 第四条:发生重大水灾事故时,要亲临现场,协助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参加对事故的技术分析、追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