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督察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查处我矿安全隐患,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防止我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我矿安全督察检查人员应当遵循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依照相关法规督查,为井下提供服务、“群防”“群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 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对我矿加大整治力度和监察力度。
三、 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督察检查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 我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督察检查。着重检查我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我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五、 各检查人员必须对上次检查的情况,逐项进行复查,我矿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的,矿领导必须责令加强整改力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罚金交工会。
六、 对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甚至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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