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员工奖惩规定

作者:肖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1日
XXXXXXXXX矿员工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矿山安全管理,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国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矿山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矿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员工的奖惩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对员工的惩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山所有员工。
第二章 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矿山的各项管理制度,团结同事,尊敬师长,正直坦诚。
第二条 自觉遵守矿山的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中途脱岗,按时上下班。
第三条 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 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 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禁止“三违作业”,做到“四不伤害”。
条六条 爱护矿山财物,严禁偷盗矿山财物。
第七条 保守矿山机密,不得向外泄漏矿山有关的商业、技术机密。
第八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私利,假公济私,虚报冒领,贪污受贿。
第三章  奖  励
    第一条  在《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和业绩考核之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成绩突出的。
2、在降低成本费用,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4、创新管理,在改进矿山经营管理,提高经济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保护矿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矿山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矿山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矿山治安作出显著成绩的。
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做出其他突出成绩,应给予奖励的。
第二条 集体奖励。在《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和业绩考核之外, 班组在团队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矿山给予奖励。
第四章 违纪及处罚
第一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罚包括:罚款、通报批评、撤职、开除。
第二条 员工受到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所有奖励,一年内无职务晋升资格。
第三条 员工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十五天及以上、劳动教养受到刑事处罚的(含缓期执行,但不含免于处罚),矿山有权作出开除处理。
第四条  违反作息纪律及处罚规定
1、员工应遵守作息制度,当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无故脱岗。迟到早退或无故中途脱岗三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的,每次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达三次的,除按规定罚款外,给予通报批评。 
2、员工因事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员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内的(含三天),每旷工一天罚款200元;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含七天),处以罚款额三倍的罚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旷工八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3、员工经常晚上23时后不关灯休息(一个月内3次,一个季度内5次),经批评教育仍没有悔改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第五条  违反工作组织纪律及处罚规定
1、员工当班期间,不得干私活、上网聊天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禁止当班期睡觉。当班期间干私活上网聊天,每次罚款50元;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每次罚款30元;睡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2、员工应服从矿山、班组调动和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罚款100元;三次不服从调动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不服从管理,对上级领导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处以罚款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3、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财物被盗或事故发生,给矿山造成损失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工作不负责任,经常消极怠工,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罚款200~500元;经教育没有悔改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4、员工应爱护矿山财物。故意损坏设备及矿山财物的,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5、员工当班期间,应按规定统一穿着工作服。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罚款20元。
6、员工当班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当班期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的,每次罚款20元。
7、员工应按规定参加矿山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会议,遵守培训和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按时参加矿山和班组的会议或培训的,迟到一次罚款20元,无故缺席的罚款50元,手机未按规定处于无声状态发出响声或会场接听手机的,每次罚款20元。
8、员工不得无理取闹,禁止当班期间打架斗殴。员工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每次罚款200元;员工在当班期间打架斗殴的每次罚款500元;对同事造成伤害的,支付因此所需的医疗费、误工费和适当经济补偿,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禁止参与非法组织、吸毒、聚众赌博。员工参与非法组织、吸毒、聚众赌博。经教育劝告仍不悔改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10、员工应自觉维护矿山和班组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擅自组织罢工。制造谣言,影响矿山正常生产和员工生活秩序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额三倍的罚款。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罢工,参与者每次罚款200元,组织者处以罚款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11、员工应保守矿山商业、技术机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为同行业竞争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谋私利,泄漏矿山商业机密或技术机密,给矿山造成损失的,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安全生产纪律及处罚规定
1、员工当班期间,应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严禁无证驾驶车辆。
2、未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每次罚款50元。酒后上班的,每次罚款200元,并责令离岗;醉酒上班或酒后驾车的,每次罚款500元,并责令离岗。
3、无证驾驶矿山车辆的,每次罚无证驾驶人员200元。
4、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严禁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得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
5、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构成安全隐患, 不听劝告的,罚款200元,并责令消除隐患。
6、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的,每次罚款50元。
7、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因违章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或上报矿山作开除处理。
8、矿山各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开机前按照操作规程认真检查设备的重要部件是否良好,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否则,按违章处理,每次罚款500~1000元。如果因此造成事故,处以罚款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绞车司机必须集中精力,谨慎操作,严格执行信号不明不开、保护装置失灵不开、设备有故障不开,做到勤检查、勤清洁、勤加油和不麻痹、不瞌睡、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擅自离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要害场所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检查记录、人员进出记录及设备运行记录。接班时必须首先对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正确的检查和试验,保证动作灵敏,安全可靠。绞车必须按时现场交接班,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否则每次罚款50~100元。
10、摘、挂钩工每天工作前:要检查钩头附近的钢绳断裂情况,检查插销及其它安全设施是否良好,电铃按钮是否灵敏可用;发信号前:仔细查看销子是否插好,矿车连接是否完好,矿斗栓是否拴好,磨损变形的销子和链钩不得使用,不许超负荷运转,不得超过规定提升和下放车数。发信号时:按“一停”、“二上”,“三下”的规定,准确发出信号,绞车运行时:信号工不得离开信号地点,注意矿车行驶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即时发出停车信号进行处理。上车场取钩必须待矿车全部进入上至车场落平点后准确无误地将插销取脱,并立即关好阻车器和挡车拦及其它安全设施。下车场取钩时:必须待矿车下放井底落平点停稳后才准开始取钩,以防止跑车伤人。否则按违章处理,每次罚款200~500元。
11、卸矿工必须将矿车里的矿、渣倾卸干净,否则,按照每个矿车20元累加处罚卸矿工。
12、装矿工必须装满矿车,未装满的不予计量与结算。
13、不按照矿山作业计划,到别的采掘工作面作业的,其产量不纳入正常计量与结算。
14、员工不顾安全警示,攀坐危险部位(矿车内外),违章直接踩跨危险机械(运行机械)等,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开除处理。设备操作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发现上述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每次罚款100元。
15、作业场所交接班前,交班者必须清理场地、收拾工器具、码放好材料。否则,接班者不得接班,并报告值班领导。每次罚交班者50~100元。
16、值班管理人员必须巡回检查各作业场所的安全情况、各岗位作业人员的作业情况和各类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违章者及时制止,发现异常运行的设备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勒令停止运行、报告矿山调度室安排检修等)。
17、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造成设备事故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或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18、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的,除按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外,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员工,处以直接责任人罚款额的三倍罚款。
第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及处罚规定
1、员工具有保护矿山财产的义务,严禁偷盗矿山财物。员工偷盗矿山财物,价值200元以内且为首次的,处偷盗物价值的三倍罚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偷盗矿山财物或一次偷盗矿山财物200元以上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2、员工勾结他人偷盗,或偷盗未遂的,视同偷盗,按上款规定处理。
3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虚报冒领。虚报冒领的,除责令退回外,另按10倍罚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4、员工在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得违反矿山制度,不得损害矿山利益。员工违反制度、玩忽职守,给矿山造成损失的,罚2000-10000元,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上报矿山开除处理。
第八条  矿山领导班子是矿山员工违纪处罚的管理者,负责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员工的违纪行为,按本规定由矿山领导班子作出处理意见,经矿山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对员工的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般应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二条 员工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10个工作日内,向本矿山领导班子或当地工会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接受员工申诉后,矿山领导班子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复查,并以书面形式对员工提出的争议给予答复。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由矿山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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