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8日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罚300元,烧毁30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300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 接松动,罚100元/处。
        第三百三十一条 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3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1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条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3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  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条  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100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条  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  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1小时,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3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  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   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并罚违章操作者2000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  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  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条   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   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    水泵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器件齐全、牢固、轨道与轨叉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条    水平巷道运输时,从各水平巷道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巷道必须有信号显示并说明用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  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条 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队组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四百零四条  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条   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条   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条   运送物料时洒落和掉在巷道内的物料要当班及时处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条  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条四百一十条  绞车绳跑偏时严禁用其他工具逼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条   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离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条  轨道枕木间距不大于1m,否则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条     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条     机电设备要贴入井合格证,否则罚责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条   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挡车器设施安装要标准,严禁用铁丝捆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井下动力电缆连接,没有连接接地芯线,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条  本矿所有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更换,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条   各种变速箱漏油,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条   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条   由于地面装料工所装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料车在井下无法正常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   道轨枕木必须牢固,枕木下必须充实,不准有活动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   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严禁跨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条   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  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  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 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 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车库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不破坏,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 所有机电设备在起动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后,再点启动按钮1-3次,观察电机启动情况及转向,发现不正常或转向不正确时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井口装料工当班必须把井底重车挂上井,并且随时卸车归位,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井上装料工下料时必须捆绑结实,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井底信号工必需配合井上装料工把井底所有车按规定挂上,如果发现没有挂上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  机电工在各责任区悬挂或整理电缆时必须随时把扎带头、胶带头等清理干净,如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运料工在下料过程中,如果发现道坏必须及时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车掉道,必需及时上道,如果不上道继续开车应拉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条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每钩料必需挂好护绳,如发现不挂护绳,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机修工必需保持每辆车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车坏没有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 每位职工必需按时开班前会,如果不按时或迟到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时所用的工具必需随时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 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  装料工必需在装料时把车上捆绑的钢丝绳清理掉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  绞车司机不填记录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条   绞车司机不打扫场地卫生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   信号工对工作岗位不负责任错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绞车司机发现本岗位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  发现料车车轴车轮不转罚机修工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  换了工作服到点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  运输时车与车之间连接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绞车司机不爱护操作牌版有破坏现象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条  装物料车没有按规定将物料捆绑进行开车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条  轨道铺设缺道夹板、螺丝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 绞车护绳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 无证操作小绞车,或操作不当造成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 运料时操作不当,撞坏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无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  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各种仪器,仪表收发人员要按期收发,记录在册,如丢失,损坏者,按产品原价赔偿。
        第四百六十六条 风筒要坚持“两靠一直”的原则,吊挂整齐。否则,检查一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 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 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 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   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条   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当班瓦检员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条   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   局扇风机专人看管,保证24小时运转,随意关停或随意拆开风筒,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条   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  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  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  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  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  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  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  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条  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瓦斯仪,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  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  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  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  防尘洒水管路、井下皮带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条  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条 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条 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罚洒水工100元;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条 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业,如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五百零五条工作面爆破时,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的探头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崩坏探头造成超限事故,一次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零六条 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零七条 工作面应随着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个三通用于巷道防尘洒水,发现一次不留或超距离留,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 巷道维修工在对巷道维修后,应对工作地点进行清理,电缆、管路进行悬挂,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维修组长100元。
        第五百零九条 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作业人员处罚300元。
        第五百一十条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人员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条 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作业组长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条 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 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并担任重要职务者,处罚300元,并处罚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条 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条 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不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条 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条 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井下专用回风巷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作业时,必须同步打开防尘装置,否则处罚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条 安装局扇必须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无杂物堆积,安设位置不合理,处罚当班负责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条 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条 携带和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检测仪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损坏仪器内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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