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8日


        第五百二十五条 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相关人员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条 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发当班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通风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条 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工作面防尘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m,如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条  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风筒应码放整齐,对撤除下来的风筒要及时存放在风筒存放处,如乱丢乱放,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条 每个职工应认真学习每日一题,并参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处罚100元,学习笔记不合格和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条 每月在月初5号前,必须制定出本月内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核定表,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要填写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并汇报于通风调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条 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条 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条  安全科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井下所检查出的隐患填写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处置卡内,并填明责任单位和处理时间及责任人,如有隐患不填写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行道时,当两边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通风科必须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工作,否则罚通风科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五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切割风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条  处理巷道瓦斯积聚,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罚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条  防尘水幕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条    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    监测监控
        第五百五十五条  在冲洗巷道时,没有避开系统装置安设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传感器),罚责任者200元/次处。致使探头报废者,除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200元/次处。         
        第五百五十六条  敷设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信号线缆和光缆,管理单位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截断整盘通信线,罚责任者500元/处
        第五百五十八条   未及时拆除或回收检测监控设备、线缆并交至主管部门,罚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条   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监测系统有关设备电源者,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条  丢失或损失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块
        第五百六十一条   损坏或丢失监测监控设备(允许电缆的损失在1%以内),按照设备价格的两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五百六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坏传感器及其附属装置,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当班跟班瓦检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条  调度监控室,保持24小时不脱岗,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条  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修理工维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条  安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条 瓦斯超限被闭锁的动力开关,只有在甲烷传感器浓度值降到规定复电浓度值以下时,方可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责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为破坏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条  人员定位器必须本人携带,禁止他人代携,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器,由于非质量原因损害者,照价赔偿。
        第五百七十二条  监控维修人员在维修系统设备时,因措施不当,导致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条  温度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条  检修、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条  安全监控及供配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条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否则罚产量监控人员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条  要有相关技术的维护人员对顶板压力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条  定期对工作面的压力传感器更换,线路检查,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的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否则罚传感器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条  井下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甲烷完检测仪,发现当班维修人员不带罚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条   监控室监控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穿罚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井下传感器管理牌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条 瓦斯监控系统的各类报表按照规定必须装订成套,存档,发现未存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现人为损坏通信设备,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 发现有人故意遮挡或损坏摄像头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未经过监控负责任人的同意随意改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设置,使其失去断电功能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条 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对监控室的所有设备经常巡查,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条 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对沿途巷道内悬挂的监控设备经行触摸,对造成超限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条 监控出现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条 不定期做瓦斯电闭锁试验罚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条 擅自用监控设施电源者罚款200元。
        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押运火工品,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条 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条 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装箱并加锁,否则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条 放炮母线不够长度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条 多人放炮作业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条 放明炮糊炮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条 扎好的雷管脚线不短结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六百条   联炮时,放炮母线不短结,罚100元。
        第六百零一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条 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条 不按规定装炮或封泥长度不够,罚500元。
        第六百零四条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罚100元。
        第六百零五条 对遗留残炮,瞎炮不安规定处理,罚100元。
        第六百零六条 对剩余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交回库房,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条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条 放炮后必须经过喷雾洒水装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条 在领取炸药、雷管、不准1人同领,否则罚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检身人员一次漏检登记,罚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对监控探头保护不好,造成探头跌落,数字显示不正确,罚瓦检员、当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条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详细填写爆破记录、涉及的爆破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炮烟未散时,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条 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药箱不准存放于回风巷,间隔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条 放炮记录本必须按时填写,要求放炮一次,填写一次,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条 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得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300元。
        第八节    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条 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而发生事故,罚审批人员500元,情节严重责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条 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条 井下单项工程必须有单项措施条款,否则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条    因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条    危棚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负责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后填写现场检查卡,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井下各种牌版字体模糊不清,填写不规范,表面不整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井下各巷道内瓦斯牌版、测风牌版等填写牌版,严禁非专业人员填写乱画,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应保护本职范围内的牌版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罚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不准把杂物放入支护棚后的空间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条   职工用餐后,将餐用塑料袋等杂物放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用餐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处罚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条  澡堂洗浴人员随意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可对照相关各款、属违章作业处罚500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一条,根据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条  维修工在巷道维修时,应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进行的原则。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及相关人员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条  工作面换大件时,必须在周围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条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30%左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条  图纸资料未定期更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节  地测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条地测:
        1、新开口的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未提前送交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仪没有对准一个点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50元;两个点没有对准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3、导线点下堆积材料、设备,发现一次处罚队长100元。
        4、激光指向仪前有障碍物,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5、各队组每班及时、准确填写中、腰线使用情况,发现一次没填写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6、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不清楚中、腰线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的使用方法,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责任人各100元。
        7、各队组应认真保护好各个导线点及各种标志点、中、腰线及贯通标志点,发现每破坏一个导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破坏一个中线点、腰线点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8、导线点标志牌丢失,处罚各队长200元/个。对于私自挪动导线点标志牌,处罚各队长1000元/个,责任队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测量错误事故,视事故大小处罚队组20000-30000元,给予队长降职使用,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9、巷道修复、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内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不得喷住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否则每喷住一个导线点(有测点标志牌)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喷住一个中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掘进队组正常施工测量放线以外的临时施工工程。(例如:安装工程、基础施工工程、拉底(刷帮)工程、打(修复)水沟、施工风桥等临时性工程)
        1、日常管理办法:
        ①、各队组的临时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线时,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见附表1: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一式两份向地测科提出申请,同时附带审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或措施。
        ②、技术科接到审批后的标定中、腰线申请单后,积极对照图纸、规程措施准备资料、计算标定数据、制定中、腰线标定方案。
        ③、技术科根据工程需要在标定中、腰线申请单里填写施工队组需准备的工具、材料,确保施工地点具备标定条件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若队组准备不充分,不能满足标定要求,地测科不予标定。
        ④、技术科现场测量标定过程中要将标定点设置在稳固、醒目的位置,用红漆标记。队组在施工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并在现场交接中、腰线点。
        ⑤、施工现场标定完毕后,技术科在1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单形式将标定的相关参数提供给施工队组,队组和牵头科室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备案。
        ⑥、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上必须有地测科和牵头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非正规施工工程中、腰线的管理和使用考核办法:
        ①、现场不具备测量标定条件,造成测量人员误工、窝工等,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次。
        ②、中、腰线点保护不当,造成破坏现象,一个中、腰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③、中、腰线使用不当,(包括激光未对准中、腰线点)造成中线离左右帮,腰线离顶、底板超限者,每排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④、施工队组随意变更中、腰线点,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队组10000元/点。各队长1000元,同时调度会通报。
        ⑤、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条防治水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元罚款,并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
        2.探水眼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罚款500元,个人罚款200元。
        3.探放水纪律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1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组织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六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第六百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出的“违章”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及国家、省、市、县、矿历年来的有关安全指令、指示、规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如因自然条件或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暂缓执行。
        第六百四十条  本《细则》所提“三大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有关补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百四十一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要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在《细则》以内的违章,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三大规程”或参照本《细则》以内的违章酌情对照执行。
        第六百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解释权属矿委会工作委员会。
        第六百四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全矿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监督执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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