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钻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钻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水害防治中心人员联系。经水害防治中心人员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水害防治中心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水害防治中心,由水害防治中心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队队长罚款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1)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2)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主管领导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组成。
(3)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领导组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4)矿有关业务部门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
(5)验收内容以所审批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方案》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