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技术审批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4日

第一条  生产矿井必须编制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公司采掘处审核、审批。
第二条   凡涉及采掘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立项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采掘处审核,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矿井采区设计方案(采区变更设计、采区优化设计),必须报公司采掘处审核,由技术服务中心审批。矿井技术部门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编制采区设计,报公司采掘处和相关处室备案。
第四条  矿井重大采掘技术改造项目和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编制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采掘处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和围岩分类结果,编制支护设计和安全措施,确定合理的支护方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第六条  矿井必须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首采区首个工作面设计报公司采掘处和相关处室,由技术服务中心审批,其他类似工作面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批,采掘处备案。
第七条  每一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单位工程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规程或补充措施。首采区首个工作面或第一次使用新采掘工艺的作业规程报公司采掘处及相关处室,由技术服务中心审批,其他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采区或回采工作面结束回撤或安装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关设计、规程、施工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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